不少法院为维护长期关系,也会主动提起疑案的讨论和协调。对法官及法院而言,并不是果断处理完一件证据不足案件后,就不再和公安、检察、政法委以及人大打交道了,因此对公检的体贴与通达不可避免。真有能成功“撇开”公检、得到政法委及党委支持的法院,作一两次无罪判决的,就已相当“出格”了,可能会受到公检的指责与刁难,而且再有冲突时,政法委及党委能否继续支持法院,也将是两说。如法院在前期进行了配合,参与了联合办案,到审判阶段后又主张独立办案,恐怕也说不过去。值得注意到是,表面看来,法院在处理疑案时是被迫与公检合作的,实际上,法院也有积极性帮助公检减少无罪判决,以使自己在强制执行时能获得公检的支持。[11]至于政法委及人大的介入与协调,也不排除法院主动提交案件的可能,因为这样可避免案件出错后受到后者的责难,可与其一起应对各种压力。
近年来,最高法、上级法院通过错案追究、责令引咎辞职、干部轮岗与交流等,加强了对下级法院的控制,再结合我国法院固有的科层基础,更让下级法院在处理疑案时不得不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同时,这些管理规则进一步巩固了公检法的互助。例如,干部交流制度,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政法委的领导可相互交流,无疑加速了司法一体。再如,承办法官制和主诉检察官制的推行,也强化了检察官与法官的合作,他们间的固定的“业务往来”及可能增加的私交,使证据不足案件提前消解的可能进一步增加。
(二)独特的公检法内部考核
各地公检法基本有一套针对本院干警及下级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这些制度使得法官及法院在裁量疑罪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业绩,还要照顾公检的业绩。也由于公检内部的指标及绩效要求,使得公安人员与检察官也会在法院可能作出无罪判决之际找法官及领导求情,甚至通过某些渠道施压,以避免自己遭致绩效惩罚。{3}
虽然公检法内部管理制度很多,包括破案奖励、嘉奖评功、升迁提干、错案追究、惩罚免职、责令引咎辞职等,但目标管理及绩效考核是主要核心之一。目标管理是给下级设定任务的管理,绩效考核是对下级任务执行的测评,这种测评会伴随一定的奖惩。
据笔者调研,在公安系统,主要考核破案数、打击数(包括逮捕数、劳教数和少管数)、追逃数,测评发案率、逮捕率,惩罚承办案件捕后未诉及被判无罪的刑警。最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完成指标以检察院的批捕或法院的判刑为标准。因此不少刑警很注意维护与检法的关系,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期间主动与检察官协调,以“敦促”逮捕、起诉的进行。相当多的检察官及检察院对公安的考核内容也很熟悉,行使职权时少不了考虑刑警们肩负的考核要求。
在检察系统,主要考核逮捕数、起诉数、追捕数、追诉数、大案数以及定罪率(或判决率),控制不起诉率、不批捕率、被退侦率,惩罚出现无罪、建议外量刑及程序错误的检察官。同样能发现,检察院在制定自己的考核标准时,又以法院处理结果为基础,例如,起诉数、胜诉率、被退侦率、撤诉率及无罪率等。因此,检察官们得到法院通知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当时,找法官诉苦以撤销案件或消灭无罪判决的时常发生。笔者2008年在华南YL市某区检院参与办案时,该院一中层领导就谈到:“起诉率我们还能控制。但判决率本就掌握在法院,我们无法左右。但上面就是要考你判决率。搞得我们检察官天天往法院跑,哀求人家千万别判无罪,甚至说‘你们先判了,二审再改无罪也行’,搞得我们这些执法者违法最严重。”[12]2009年在沿海JZ市某区检院调研时,一位公诉人说:“出现无罪案件,那影响太大了,会影响我们公诉科的绩效与排名,会影响我们整个院的绩效与排名,而且整个ZJ市检系统在省检的考核与排名也受影响。”在这样的层层考评体系下,检察官们当然会想方设法消解可能的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