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因素与案内裁量:疑罪难从无之谜
朱桐辉
【摘要】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罪判决,尤其是证据不足判无罪判决的抑制,与案外因素介入审判有关。在公检法配合大于制约的司法体制下,在公检法进行绩效考核的管理体制下,再结合独特的被害人反应及舆论导向,以及独特的刑事政策与社会控制手段,法官及法院对证据不足案件的裁量并不是机械的事实发现与法律适用的过程。作为重要司法技术的情理推断,也让案外因素有了进入心证并产生作用的空间。实现疑罪从无的两个关键点是刑事政策的舒缓化调整,以及通过积累判例,促养法官修为达成丰富而精准的裁量共识。
【关键词】疑罪从无;案外因素;情理推断;绩效考核
【全文】
无罪判决与冤假错案一样引人注目,而证据不足判无罪更易刺痛被害人与民众的神经,更考验司法及社会体系的承受力,因此实践中因证据不足而判无罪较为少见。但这也造成了大量的疑罪从挂与疑罪从轻判决,[1]使不少无辜公民被错押、错判,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声誉。因此证据不足案件该如何处理,就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困境之一。[2]现阶段刑事证据数量与质量的不足,还主要是侦查手段有限或案件复杂隐蔽导致的,但随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证据规定》的实施,将会大量增加因非法证据被排除而造成的不足。[3]可以预料,在不远的将来,刑事证据不足问题将对我国司法提出严峻挑战,疑案处理的困境将更加凸显。[4]
一、制约因素与裁量机制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5]但法院对这类案件普遍不判无罪,而是选择从轻或从挂。笔者2009年在西南ZL市法院和沿海ZS市法院调研时,他们就宣称已连续几年消灭无罪判决。华中ZG市一位助理检察官告诉笔者,他们不会让无罪案件出现,一旦可能出现无罪判决,他们会提前做工作。自她到该院工作也有了四五年,还未出现一起无罪案件,更莫谈证据不足判无罪的。即使某些法院有了无罪判决,那也将可能是登上最高法院公报或引起当地公检法三家关注的大事。[6]轰动一时的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案正是疑罪从轻的典型,前两起案件还引起了学者对疑罪从无与疑罪从轻的直接讨论。专家接受采访时,明确提出“司法理念应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7]有论文则评论到:“在存在罪疑时,实行的却是刑疑时才应实行的‘刑疑惟轻’……应该在事实或证据存在疑问不足以认定有罪时,有勇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1}
但问题在于,上述设想及对法官的道义支持,能在多大程度解决问题?而更有效的思考恐在于:疑罪不能从无的原因何在,实践中制约“疑罪从无”的因素有哪些,其可变性有多大?只呼吁法院“应该有勇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恐无济于事。而疑罪不能从无的原因是复杂的。其程序法上的原因主要有:其一,从结果正义到过程正义,从实质理性到形式理性的艰难反复。其二,无罪推定的理念及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技术,还未得到有效贯彻。其三,法院对对抗制下可能出现的指控失败,准备不足,缺乏针对证据数量、质量不足问题的有效替代方案,等等。但如将原因仅归结于对《刑事诉讼法》第162条领悟不够及上述程序法内原因,说服力仍显不足。因为不是一两个法官或法院这么做,而是全国绝大部分法官及法院在努力消灭从无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