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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下)

  

  (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尊重国际法律准则,履行国际法律义务的需要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我国在经济对外开放以及国际外交斗争方面又有了重大进展,尤其突出的是两个方面,一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这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在对外开放方面具有根本性和战略意义的重大事件。它使我国经济在保持其自主发展的同时,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潮流。二是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的批准与签署。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即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发展和具体化,是联合国制定的国际人权宪章的基本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批准加入;(注: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就该公约在港、澳地区的实施、该公约个别条款的执行,以及台湾当局非法签署公约,特别发表三点声明。)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签署,现正在等待全国人大研究批准。


  

  加入WTO与批准、签署人权两公约,这两大事件对于我国法制发展以及修改刑事诉讼法有重大影响,其一,它标志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开放,纳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承认那些维护国际经济健康发展和秩序正常化的普遍性法律准则与规则,包括承认那些作为法律准则与规则基础,体现人类文明成果的文化与价值体系。其二,它意味着我们尊重联合国确立的,在人权保障方面包括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基本法律准则,并将其基本内容作为国内法遵循的规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意味着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这一原则,根据该公约的要求调整国内法,规范政府行为。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经我国政府签署,目前尚待人大批准,而这一公约的签署与待批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直接而紧密的联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应当说是目前国际人权法中最全面具体而且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文件。该公约第14章,全面规定了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如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在法庭面前平等、法庭的适格性要求、公开审判、无罪推定、诉讼及时、被控者出庭受审、辩护及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询问不利证人并使有利证人出庭、不自证其罪、复审权与刑事赔偿,以及一事不再理等等。而其它一些条款,也涉及刑事诉讼法问题。如第6章涉及的死刑核准、第9章关于逮捕和拘禁的原则与程序、第10章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人道待遇及分类处置等等。


  

  我国政府业已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应当说,签署行为意味着我国政府对该公约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内容的肯定,并准备迈入公约的门坎。当然其中某些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国情,亦即在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是否需对某些条款作“公共秩序保留”,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该公约,迄今已经五年多时间,为了在国际外交斗争和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也为了借鉴国际普遍经验完善我国人权法制,我们应当及时研究确定对该公约具体内容认否以及公约的批准。由于公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刑事诉讼法问题,批准公约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着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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