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只是对暴力性的修饰或限定,或者说是暴力性的具体表现,暴力性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主要方面。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性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暴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组织内部立足并获得一定权力和地位的必备条件,是维持组织内部秩序和纪律并形成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现对社会非法控制目的的重要方式。在毒品、赌博等非法行业内,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对非法行业的控制,对其他与其有竞争关系的违法犯罪者进行打击,直接破坏了国家对毒品、赌博等非法行业的控制,对公共健康和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了巨大危害,并对违法犯罪者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了侵害,因而也可以认定为残害群众。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黑吃黑”也属“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四、对非法行业的控制也属“形成非法控制”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行为特征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即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来加以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都非法控制着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在其非法控制的势力范围内为非作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达到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如村、街道、乡、镇、县、市等)或者行业(如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等)内进行非法控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程度,从而形成“村霸”、“街霸”、“市霸”或者“运霸”、“菜霸”、“煤霸”等,而这些控制的都是一些合法行业。但从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趋势来看,非法控制的行业有了新的变化。比如控制一定区域内的赌场、毒品交易、色情等不法行业。对这些非法行业的控制是否也属于“形成非法控制”?如果属于,那么控制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认定为“形成非法控制”?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一般而言,具有相当的组织性并实施广泛的、暴力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危害社会、破坏经济生活秩序。但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调的是危害的严重性,即对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一定地域或行业的控制,不需要达到建立一种地下秩序并和法律秩序相对抗的程度,只需要对相关的地域或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即可。有关建立地下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对抗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见解,无疑是混淆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之间的界限,会导致处罚范围的不当缩小,因而是不合时宜的。此外,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也要与时俱进。非法控制的“行业”应包括一个地方的赌博、色情等不合法行业。因为,对非法行业进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后,会在很大程度上破坏国家对相关非法物品、非法服务的管制,导致该管制所追求的良好社会秩序无法顺利达成,所以同样会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秩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