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新视角

  

  1.该程序的适用对象: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但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除外。


  

  2.启动并适用该程序的条件:被告人认罪并且同意或申请适用该程序,被告人不同意适用此程序的不可适用。


  

  3.适用该程序的审判组织:由三名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因为按照第1点,适用该程序的都是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此重的刑罚后果应由三名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做出决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该程序的具体设计:应当针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点,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简化和省略,例如一般不需要安排证人出庭作证。日本的“简易公审程序”就是如此,“可以以认为适当的方法进行证据的调查”,而不必苛守正式公审程序的一些严格要求(日本刑事诉讼法307条之二)。


  

  此外,在适用该程序之始,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被告人是否确实认罪,是否同意适用本程序进行审判,是否理解适用本程序对他本人诉讼权利的影响和后果;在适用该程序过程中,应当允许并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在适用本程序的后果上,只要被告人确实认罪,一般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得以存在并发展的生命线。


【作者简介】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此处笔者是将公正与效率作为不同的两个范畴来看待的。在一定的语境下,二者又是不可分的,所谓“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即表明效率是公正的应有之意。
以上数据是从1999—2006年历年的《中国法律年鉴》上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重新整理、加工、计算得出。
陈光中、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主编:《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页168。
此数据来自笔者于2006年12月参加的一次刑诉法修改研讨会上最高检察院起诉部门一位负责人的发言。
陈光中等,见前注,页271—272。
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291。
陈光中等,见前注,页273页。
顾永忠等:“日本近期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页128。
田口守一:《日本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08。
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77。
田口守一,见前注,页108。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