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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新视角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还将是发展中国家。这就决定了国家难以在刑事司法领域投入太多的资源。同时,由于处在社会剧变的转型期,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也是有增无减。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到2005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从1986068件发展到4648401件,增长了134%;同期被逮捕的人数从598101人上升到876419人,增加了46.53%,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由584763人增长到981009人,增加了67.76%,与此同时,司法资源的投入有的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在减少。例如全国检察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1998年为211319人,2004年却减少到197025人。有的虽然有所增长,但与刑事案件的增长并不能同步,甚至实际上还在减少。例如全国律师人数1998年为51008人,2005年发展到114471人,增加了一倍多,但公诉案件的刑事辩护率则从1998年的50.7%下降到2005年的35.8%。[2]


  

  在刑事案件急剧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增涨有限甚至有所减少的情形下,全社会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热切呼声却空前高涨,这从近年来社会公众对杜培武、佘祥林、刘涌、胥敬祥、邱兴华等一批重大案件的关注程度和普遍诉求足可以得到说明。广大群众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要求司法效率;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个案公正,而且要求整体公正。毋庸讳言,在当今中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效率的强烈诉求与不尽理想的司法现实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矛盾。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从中央到地方,从立法界、司法界到理论界,各方面都在积极动脑筋、想办法,提出并推行各种改革、完善措施。但是,在笔者看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刑事案件的大幅下降、司法人员的大幅增加、刑事辩护率的大幅提高都是难以做到的。我们必须从现行司法制度、现行司法程序的整体构造上寻找突破口,构建可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难易分流的程序机制,以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因此,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现存的问题和条件,借鉴、吸收别国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构建中国式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不失为重要的突破口。


  

  二、在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应当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于审查起诉的法律定位是正确的,其确立的包括三种类型的不起诉制度,在理论上有充分的依据,在实践上也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作法。但是,近10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立法上确立的不起诉制度在司法活动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比例非常低。据有关方面统计,1997年不起诉人数占审查起诉案件总人数的4.2%,1998年则是2.5%。[3]其后若干年来一直都在2—3%之间徘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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