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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之关系辨正

  

  总体而言,人的需要是多元的,这决定了价值目标具有多样性。由于理解方式的不同,理论上对于这些价值目标种类的认识不尽一致[6],但是按照面向主体为主的思考方式理解,秩序、平等、自由、安全、效率和公平等都是哲学领域认同度较高的价值目标,法哲学领域也不例外。换言之,法律的价值内涵包括了秩序、平等、自由、安全、效率和公平。


  

  秩序是指一种社会的有序状态,有的称为“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2}。与其相对应的是无序。事实上,在人类社会,一个家庭、一个组织,甚至一个偶然组成的群体,都是按一定秩序活动。人类对事务秩序的追求,已被普遍承认为个人努力或社会努力的一个有价值的目标。


  

  自由是指人们对于自己行为的自主,它被人们视为最重要的价值要素。因此,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普遍特性。古罗马帝王朱利叶斯·凯撒(Julius Caesar,公元前100年一前44年)如是说,“任何人生来都渴求自由、痛恨奴役状况。”[7]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Arnold J. Toynbee , 1889年-1975年)则指出,“人性中似乎存在着一种难以控制的意向……,这种意向要求获得一定的自由,并且在意志被刺激得超出忍耐限度时知道如何设定自己的意志”[8]。


  

  平等指人们的地位、权利和福利等的相同。它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相同关系。“平等首先突出表现为一种抗议性理想……。平等体现了并刺激着人对宿命和命运,对偶然的差异、具体的特权和不公正的权力的反抗”[9]。


  

  安全是指对于现实利益和可期待利益的保障,也指对于不可测情势所致损害之排除。安全是一种稳定的生活状态,它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和财产等利益、或者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维续下去,不至于今天得到的权利在明天被剥夺,今天设定的权利在明天被否定[10]。


  

  效率在本源上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它是指一种产出与投入之比比另一种产出与投入之比的比值更高的状态。效率或者表现为以同样投入得到更大的产出;或者表现为以较小的投入得到同样的产出。效率在一般科学中的含义是以较少的代价(时间、精力、金钱、利益)达到同样的目的,或得到更多的利益。它可以等同于利益。


  

  公平是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认定,认定公平在于人们所应得到的东西应与其具有或支付的某种东西相适应,主要是地位与作用、权利与义务、行为与报偿相称。按其字面含义,公平包括两层含义:一个层面是“公”,即公道、公允、公当等;另一层面是“平”,即相同、一致、平等。其“平等”含义的存在,说明“公平”含有平等,但是该平等以“公道”、“公允”等要求的条件相同为前提,它不排斥条件不同情形下的不平等。“公平”的重心是“公”而不是“平”。


  

  三、法律正义的价值论证


  

  什么样的法律是正义的?这是解决其标准问题。对此,古往今来不知多少学者付出多少笔墨。时至今日,探讨的努力仍然没有停止。然而至今,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西方经典作家对于法律正义的论证


  

  前面提及,在西方大多数经典作家那里,只有对于正义标准的论证,而没有对于正义概念的定义。那么,西方经典作家是如何论证法律正义的呢?


  

  我国学者卓泽渊教授对于西方学者众多的法律正义理论作了如下归纳:传统的主要有客观正义论、主观正义论、理性正义论、神学正义论、法规正义论五大类,现代的主要有相对正义论、社会正义论、形式正义论、程序正义论四大类{16}。不管这种归纳与表述是否完善、准确[11],我们至少从中可以看出,不同法律正义观来源于其背后不同的论证理路。正如卓泽渊教授指出的,客观正义论从“数”论证,主观正义论从“价值”论证,理性正义论从“理性”论证,神学正义论从“神法”论证,法规正义论从“法律规范”论证,相对正义论从“合法性”论证,社会正义论从“分配”论证,形式正义论从“规则的适用”论证,程序正义论从“司法过程”论证{16}。如此繁多的论证理路自然决定了法律正义观“具有着令人迷惑的多相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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