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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之关系辨正

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之关系辨正


胡启忠


【摘要】法律正义在中外自古都是一个高度抽象、有着丰富涵义的词汇,它以一定的法律价值给予说明。“正义”虽然也是法律的价值,但它是对作为正义标准的法律价值进行辩证综合后的抽象性价值 与作为法律正义标准的各个法律价值相比,“正义”是更高层次的价值。法学界通常把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作为法律正义标准的各个法律价值作同位概念看待,这是一种概念使用上的逻辑错误,“公平”与“正义”并用就是如此。“公平正义”虽然在概念使用上没有逻辑错误,但这容易导致唯“公平”才“正义”的误读。
【关键词】法律正义;法律价值;关系辨正
【全文】
  

  中国法学界在使用“正义”概念时有些随意,时而是“正义”与“公平”连用,即所谓“公平正义”;时而是“正义”与“公平”分用,即所谓“公平和正义”。然而,“正义”与“公平”之间在逻辑上到底是什么关系?“公平正义”与“公平和正义”有什么区别?这些则无人过问,使用概念时人云我云。但是,从学问的严谨性要求,我们则不能不思考。而要澄清此问题,依赖于从根本上对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澄清。本文意图正是于此。


  

  一、法律正义的意蕴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因此历来是人们的追求,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正义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而形成了不同的正义,如政治正义、经济正义、社会正义、契约正义等等。在法律领域,形成了法律正义。法律正义因为关系到社会整体的制度构建,所以,不但法学家关注,其他领域的思想家也高度关注。法律正义涉及两个问题的解读,一是什么是法律正义,这解决其属性问题;二是什么样的法律是正义的,这解决其标准问题。这里讨论前者,后者将在第三部分讨论。


  

  法律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法律与正义的符合,因此,对于什么是法律正义的问题,取决于对正义概念的理解。然而考察不难发现,只有少数西方经典作家对于正义下过定义。如古罗马时代的西塞罗( Cicero,公元前106年一前43年),之后的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约170年一228年),中世纪的阿奎那(Saint Thomas quinas, 1226年一1274年)等[1]。但是在西方大多数经典作家那里,只有对于正义标准的论证,而没有对于正义概念的定义。诸多的理论家因此认为,正义是一个相当模糊和不确定的概念。法国经济学家蒲鲁东(Pierre-Joseph Proudhon, 1809年一1865年)如是说:“正义、公道、自由,关于这些原理的每一项,我们的观念一向是模糊的”{1}。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 Gusty Radbruch,1878年一1949年)也如是说:“正义是一个相当模糊和不确定的概念”{2}。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1881年-1973年)则指出:“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解决。”{2}在我国,学者经常将“正义”与“公正”互换。但是,不管使用何种概念,与西方一样,“在我们的生活中,正义概念的含义是不确定的。”{4}


  

  虽然正义概念的含义在学者那里是不确定的,我们还是可以通过语言学的途径探寻其基本意蕴。


  

  在西方,古希腊语中的“正义”一词源于“dike”,指划分、划定出来的东西。也有人认为它和直线是一个词,表示一定之规,而且正义与法官也是一个词{5}。在古希腊的神话里,狄刻(dike)是正义女神,是宙斯同法律和秩序女神忒弥斯之女,也意味着“正义,”一开始就与法律和秩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拉丁语中的“justice”一词得名于古罗马正义女神禹斯提提亚(justitia ),而justitia又由“jus”一词演化而来。“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义,后来由此词发展成英文的“justice”一词。“ justice”一词包含了正直、无私、公平、公道等涵义,这些涵义一直保持到现在{6}。因此,从词源来看,“正义”自古就是一个高度抽象、有着丰富涵义的词,其基本涵义是规范、公正。在现代英文中,根据《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justice”一词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义等含义,而且还具有法律制裁、司法、审判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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