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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权利主体在新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变迁

  

  但是,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所表现出的开放性也是有边界的。一方面,人权与基本权利之间各自保持的不同的价值体系与领域,导致人权与基本权利价值的互换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另一方面,法人的权益自然应获得足够的必要的重视,但人格主体是法律层面的,而生命主体才是本源的。另外,在人权学家看来,对人的克隆及利用基因技术而对人体胚胎的取舍都是反人权的,因为它不是否定了人的主体地位就是把人客体化了。{11}


  

  笔者通过对新中国宪法文本的研究来表明,新中国宪法基本权利主体经历了从政治主体到法律主体的性质转变,从附属主体到核心主体的地位提升,以及从一般主体到特殊主体的类型发展三个方面的变迁过程。这既展现了新中国基本权利主体理论不断发展完善的脉络,折射了宪政理念的进化,又反思了现行宪法文本中的有关内容,甚至还预示了我国基本权利主体发展的趋势。


【作者简介】
杨小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注释】传统法学认为,权利的主体必须是“可辨认的个体”。这个原理适合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其享有主体最主要是指作为“个”而存在的人,在我国传统上被称为“个人”。虽然“集体权利”作为第三代人权已经出现,但笔者认为这可能更多地属于国际法的范畴,超越了一国宪法的领域,故未涉及。至于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包括国家、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但最主要的应当是国家。由此,这里所谓的基本权利享有主体与主要义务主体即为后文所指的“个人”与“国家”。
实际上,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本来就有为了保障基本权利而模糊义务主体的倾向。
当然,当下的中国宪法文本距离“个人核心”价值观的真正贯彻依旧有所期待。在宪法文本的结构、基本权利体系和基本权利规范的保护结构方面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如2001年山东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受教育权案、2002年四川的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案、2003年广东的孙志刚被收容案、2004年安徽的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乙肝歧视案等。
由此,我国学界对外国人是否是我国基本权利特殊主体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外国人不是我国公民,因此,他们不是我国基本权利主体。肖蔚云:《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外国人可视为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6-297页。许崇德:《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144页。
1982年宪法只规定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只是在1993年取得了宪法的承认。
【参考文献】{1}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78-179.
{2}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289.
{3}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209.
{4}马长山.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次历史根源、当代挑战及其启示———对国家与市场社会关系视角的重新审视{J}.法律科学,2001,(6).
{5}焦洪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J}.中国法学,2004,(3).
{6}肖蔚云.宪法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11-212.
{7}韩大元.宪法文本中的“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J}.人权,2006,(1).
{8}曲相霏.人·公民·世界公民:人权主体的流变与人权的制度保障{J}.政法论坛,2008,(4).
{9}杜强强.论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J}.法学家,2009,(2).
{10}韩大元.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36.
{11}徐显明,曲相霏.人权主体界说{J}.中国法学,2001,(2).
{12}{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M}.谢立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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