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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权利主体在新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变迁

论基本权利主体在新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变迁


杨小敏


【摘要】基本权利的研究离不开对基本权利主体的关注。基本权利主体很容易被等同于“公民”的简单认识,以及基本权利享有主体与主要义务主体关系的错位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基本权利主体经历了从政治主体到法律主体的性质转变,从附属主体到核心主体的地位提升,以及从一般主体到特殊主体的类型发展三个方面的变迁。应厘清新中国基本权利主体理论不断发展完善的脉络和宪政理念的进步,反思现行宪法文本中的有关内容,以此预示我国基本权利主体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基本权利主体;性质;地位;类型;变迁
【全文】
  

  经过近60年的洗礼,新中国宪法的各项制度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基本权利更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由于基本权利的实现是主体意志的实现过程,是主体的一种活动。因此,对基本权利的研究离不开对基本权利主体的关注。所谓基本权利主体,亦称基本权利享有主体,是指依据宪法规定享有基本权利的主体,即谁有资格主张基本权利。{1}178-179然而,在我国存在基本权利主体被等同于“公民”的简单认识,以及基本权利享有主体与主要义务主体[1]关系的错位理解。因此,笔者试通过对宪法文本的研究,探析基本权利主体的相关问题。


  

  一、性质的转变:从政治主体到法律主体


  

  在现行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早已成为学界再熟悉不过的宪法术语,人们已经习惯性地认为,“公民”就是基本权利主体在宪法文本中的代名词。然而,考察历史,新中国的历部宪法并非一直都是沿用“公民”这个法律术语来表述一般意义上的基本权利主体。


  

  (一)性质的转变过程


  

  新中国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没有用专章来集中规定基本权利内容,但依据第1章总纲的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可以判断“人民”是基本权利的主体。依据第8条的规定,“国民”则是基本义务主体。对于“人民”与“国民”的区别,周恩来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中作了特别说明。{2}《共同纲领》中的“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国民”则相当于现在被世界各国宪法普遍公认的法律概念———“公民”;而“公民”概念本身并没有出现在《共同纲领》的文本中。在1954年举行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法律小组就“人民”和“公民”做了这样的说明:“人民”是政治概念,指的是各民主阶级;“公民”是法律概念,表明在法律上的地位。{3}从而应证了“人民”是政治概念的结论。而且,从“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类型来看,《共同纲领》4条和第5条列举的基本权利中,除消极的自由性权利以外,大多都属于政治权利。这也进一步证明和强化了“人民”的政治属性。因此,笔者认定,《共同纲领》中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人民”是一个具有强烈阶级属性的政治用语,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值得肯定的是,《共同纲领》使用包括广大劳苦大众在内的“人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相对于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的“臣民”,《重大十九信条》中的“国民”和民国时期宪法文件中限于有产者或资产阶级的“人民”,已经表现出了新中国的优越性和历史的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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