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论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一起,两者对立统一,共同构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大厦。这座大厦旨在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即以公平理念重新缔造利益平衡机制,不仅要保障私人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更要保障不同国家之间尤其是保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双重目标。作为知识产权弱国的我国,更需关注如何实现上述双重目标的问题,充分利用主权立法,解决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大战中的法律问题,在不违背知识产权公约的前提下有力制止发达国家的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权的行为。
【作者简介】
陈海晖,单位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注释】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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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由于六公司联盟拥有生产DVD的核心技术,就通过专利迫使我国DVD生产商每生产一台DVD就要向其支付4.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从而对我国的DVD生产造成极大的打击。
{2}欧盟企业以我国企业“未获打火机保险锁许可”为名限制我国温州打火机在欧洲市场上的销售,导致我国需付出更高的商业成本,影响了国际竞争力。
{3}思科的“私有协议”实质上是企业标准,但该标准已经成为行业和国际标准,根据国际惯例,它们必须被公开,而思科却拒绝第三方使用,违反了TRIPs协定。此案最终以和解告终。
{4}主要集中在光学、无线电传播、移动通讯、电视系统、传输设备、遗传工程、计算机、西药等高新技术领域。
{5}该案中,微软利用其在视窗软件上的绝对优势,在与全球经销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发放软件著作权许可证时,硬性规定实施权的取得是以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购买实施著作权所必要的原料、零件及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