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议小额诉讼制度
刘峻峰
【关键词】小额诉讼制度
【全文】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正拟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为小额诉讼,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笔者认为尽管世界上有的国家和地区存有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也有自身的合理性,但是时下中国引入这一制度意义不大,理由如下:
一、“一审终审”难说“及时”。
小额诉讼制度支持者认为一审终审可以“及时”处理面广量大的小额诉讼。笔者认为这一认识脱离实际,以此作为小额诉讼制度的根据不充分。
(一)“一审终审”与“及时”没多大关系。
如果“一审终审”叫“及时”,我们取消所有民事案件的二审,是否可以说全国法院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均得到了“及时”处理?所以“一审终审”能够“及时”的想法或认识未免有些肤浅简单。
(二)取消二审于小额诉讼的效率没多大意义。
尽管有的小额诉讼提起上诉,但是上诉的小额诉讼毕竟只占极少数。所以,从整体观察,取消二审对小额诉讼效率的提高也意义非常有限,乃至可以忽略不计。
(三)小额诉讼案件能否得到及时处理关键在一审法院的审判效率,而不是一审判决终审与否。
这是因为:第一、绝大多数小额诉讼不进入二审程序,所以一审法院小额诉讼的审判效率决定了整个小额诉讼的处理是否及时。第二、如果一审法院遵守法定审限,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在审限内结案,那么,即使小额诉讼进入二审,也应当说一审法院“及时”处理了此案。同理,二审程序亦然。只要二审法院在合理期限内结案,也意味着该小额诉讼得到二审法院及时处理。所以,是否及时,不能以一审判决是否终审去衡量。
二、关于“面广量大”作为制度设计根据的问题。
小额诉讼制度支持者认为小额诉讼是一个“面广量大”的问题。这一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笔者认为不无疑问。
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量有多大呢?这些小额诉讼能占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所有民事案件的几成呢?详细的司法统计数据官方没有披露。只好从自己身边的法院和自我的司法经验里进行估计,并且做两种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