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现代刑事诉讼法所取得的绝大多数成果几乎都与打击犯罪无关,双重论明显违背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必将引导整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深陷误区。从制度史学的角度分析,无论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内容上均涉及犯罪、刑罚和刑罚实现的过程等,但其产生的历史诱因和存在的价值基础以及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几乎都与打击犯罪无关。因为“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事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镇压与打击,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及时、有效、灵活与便利的”。(注: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在实质意义上,刑事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遏制国家,防止随意出入人罪,而绝不是只针对犯罪人。所以,刑事法是“犯罪人的人权宣言”观念已经由来已久。否则,刑事法就是一纸空文。(注: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因为没有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的目的更能够顺利实现。此乃现代法学诠释刑事法律合理存在的根本性观念。同时,有事实证明,人类社会最早的程序法本身,也是作为以和平方式解决极为危险的纠纷的手段而产生的。(注:参见[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页.)“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注:[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1页.)显而易见,在本源上,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目的与打击犯罪的观念并无先天的契合之处。如果刑事诉讼法把打击犯罪作为目的,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基础必然丧失殆尽,就很容易使之变异成为助长司法专横而祸国殃民的恶法。
近一个半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朝着更为正当和人道的方向发展,(注:参见[英]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这一历史性发展趋向与打击犯罪目的的实现往往是背道而驰的。刑事诉讼法所取得的最引人注目的成就,集中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日益巩固和提高,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理念。整个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基本上可以归结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由程序客体逐步演变成为程序主体的历史。(注:参见陈卫东、郝银钟:《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实际上,能否充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实现其诉讼利益,已经成为衡量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根本标准。在刑事诉讼法学中,程序主体理论着重强调刑事诉讼中的追诉对象——被指控人在诉讼过程中与警察、检察官没有身份上的高低贵贱之分,只有所担当的诉讼角色的区别,(注:参见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其基本人权必须得到国家司法的救济和保障,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仅仅被当作国家追诉犯罪的工具。伴随着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提高和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改造,刑事诉讼活动在打击犯罪的能力方面并不是得到了进一步强化,而是被严重削弱了。二是波澜壮阔的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革命,使得刑事诉讼法最终演变成为名副其实的限权法。基于法治社会保障人权和维护程序正义的需要,现代刑事诉讼法越来越倾向于对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国家公共权力进行充分的和有效的规范、限制及制约,并由此在全球范围内相继引发了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革命。正当程序理念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获得了重大发展,并在20世纪70年代率先引发了正当程序革命,把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推向极致,对20世纪中后期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在法理上,虽然程序正当化与正当法律程序及程序正义等概念所表达的思想并不完全相同,但其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意义具有共通性,即通过提高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和确立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原则,以便有效地约束国家公共权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任意性,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打着打击犯罪的旗号滥用公共权力而侵犯人权。毋庸置疑,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革命所确立的基本理念就是进一步要求在刑事司法中限制政府的行为,目的是禁止政府未经正当的法律手续就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注:参见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所以,在这层意义上,刑事诉讼法就是限权法。(注:参见易延友:《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现代刑事诉讼法的这一历史性发展趋势恰恰是严重削弱了国家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效能,而绝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