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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上)

  

  但是,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并没有能够准确地阐释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本质性特征,特别是把打击犯罪仍然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则是对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重大误读。这一陈旧过时的理论范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今深刻变革的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求,理论先导的作用基本丧失,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相当有害的,已经成为滋生冤假错案现象的主要思想根源。(注: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又接连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河北省聂树斌强奸杀人冤案(已被错误执行死刑)、李久明杀人冤察(错判无期徒刑)、海南省孙万刚杀人冤案(三次被错判无期徒刑)、云南省王树红强奸杀人冤案(被刑讯逼供致7级残疾、羁押299天)、湖北省余祥林杀妻冤案(曾经被错判死刑)等,不免令人不寒而栗.如此惨痛的代价和教训,难道还不能够催人警醒吗?!这些冤假错案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实质上是由于有罪推定思想占据上风,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在打击犯罪的喧嚣中丧失殆尽,刑事诉讼法实际被异化为行政性的治罪法或赤裸裸的打击犯罪法.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中,冤假错案必然成为双重论所衍生的副产品.)实际上,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刑事诉讼程序所承载的目的应该是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所有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预设,无不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和归宿。在本质意义上,刑事诉讼法只能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法和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而绝不应当视为是打击犯罪法,更不应当将刑事诉讼目的视为是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混合体。所以,废弃传统的双重论,努力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由传统的双重论向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中心的范式转换,则是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面临的最紧迫、最艰巨、最具根本性和挑战性的学术任务,直接决定着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走向,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刑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文明化、法治化历史进程,故中国法学界应当给予高度关注并予以回应。


  

  一、传统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的理论误区及其危害性实证


  

  笔者认为,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刑事司法的文明化进程以及整个刑事诉讼法学的健康发展,(注:与其他学科相比,最近几年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虽然在成果数量上蔚然可观,看似占据一定优势,但理论创新严重不足,可以说又重新在低谷中徘徊,理论体系上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突破,更没有形成任何有影响力的学术流派,学术质量极低,学术影响式微.原因何在?颇值得玩味,应当引起学界的深刻反思.)很有必要在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对这种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进行彻底的清理与理性的评判,为刑事诉讼目的思维范式的转换创设必要的理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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