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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投票权与治理结构改革述评

  

  力量对比失衡问题在基金组织管理层同样存在,甚至更为突出。《基金协定》第12条第4款(a)项仅规定总裁由执董会选举产生,理事和执董均不得担任总裁,并未对总裁人选附加任何地域条件。然而,基于美欧之间的默契,自基金组织成立以来总裁一直由欧洲人出任。如果说在战后初期此种安排尚有其历史合理性,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建立在美欧共治基础上的不成文规则已经日益同国际经济格局现实相悖,更不必说有违民主政治基本原则。此外,还存在整个管理层遴选机制有欠公正和透明、发展中国家人员在其中所占比例过低等问题。22 这些都增加了基金组织决策和运作过程中的“民主赤字”,削弱了其合法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基金组织投票权与治理结构的改革长期以来一直是发展中成员国重点关注的对象。近些年来,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崛起使得国际经济金融格局中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显著变化,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更是严重削弱了传统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的经济实力,使得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地位和重要性更加凸显,影响力显著增强。代表性更为广泛的“二十国集团”取代作为富国俱乐部的“八国集团”,开始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发挥关键作用,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在此背景下,基金组织理事会于2008年4月通过了意义深远的份额与发言权改革决议(以下简称“2008年决议”),增加新兴市场国家的份额并首次改革基本投票权制度。此后,理事会又于2010年12月通过了力度更大的份额与治理结构改革决议(以下简称“2010年决议”),继续提高有活力新兴市场国家的份额比重,并对执董会的构成情况和产生方式进行了实质改革,被称为“基金组织65年历史上一次最根本性的治理改革”。23 因涉及《基金协定》的修订,决议在理事会通过后还需成员国正式接受方可生效。24 目前2008年决议已经生效并开始实施,[25]2010年决议则尚待相关程序履行完毕。


  

  这两份决议决定实行的改革包括份额与投票权改革和治理结构改革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份额与投票权改革


  

  1、2008年决议的相关内容


  

  在份额和投票权方面,2008年决议包括两项基本内容,即增加部分成员国主要是新兴市场国家的份额,以及增加基本投票权数并锁定其与总投票权的比例。


  

  (1)增加新兴市场国家份额


  

  这部分改革内容可以上溯至2006年基金组织新加坡年会。在这届年会上,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启动两步走的改革计划。改革的第一步是个别增加中国、韩国、墨西哥和土耳其这四个相比经济实力而言代表性最为不足的成员的份额,总额为40亿特别提款权。具言之,中国认缴的份额从原来的63.692亿特别提款权提高至80.901亿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中所占份额从2.98%提高至3.72%,投票权则从2.94%提高至3.65%;韩国的份额从0.77%提高至1.35%,投票权从0.76%提高至1.33%;墨西哥的份额从1.21%提高至1.45%,投票权从1.20%提高至1.43%;土耳其的份额和投票权则都从0.45%提高至0.55%。作为改革的第二步,决议要求理事会在2008年以前对于份额和投票权问题制定进一步的规则。


  

  在此基础上,2008年决议采纳了新的份额计算公式。[26]该公式包含四个变量,即GDP、经济开放度、经济波动性和国际储备,所占权重分别为50%、30%、15%和5%。各国的相应变量均以其在全球总量中所占份额表示。具体公式如下:


  

  CQS - (0.5*Y + 0.3*O + 0.15*V + 0.05*R ) k


  

  其中,CQS- 计算所得份额比例;


  

  Y - 以市场汇率和购买力平价计算的3年内年均GDP的混合,其中市场汇率GDP和购买力平价GDP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


  

  O - 5年内的年均经常项目收支(货物、服务、所得和转移)总额;


  

  V - 经常项目收入和净资本流动的波动性,表示为13年内相对于3年居中趋势线的标准差;


  

  R - 12个月内的月均国际储备,包括黄金、外汇、特别提款权和在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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