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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投票权与治理结构改革述评

  

  具体到基金组织的加权表决制,正如公司股东按出资额多少行使表决权并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样,很难说加权表决制本身就有违各国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平等之原则。事实上,加权表决制与常任理事国否决权一样,虽然与一国一票原则不直接吻合,但都有其固有的合理性:否决权制度的形成既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也是大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承担更多义务与责任的现实需要;而在加权表决制下,投票权的大小取决于份额(出资额)的多少,单位份额所蕴含的投票权是相同的,体现了资本平等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加权表决制本身并不直接违反主权平等原则。曾有论者指出,否决权构成主权平等原则的合理例外,加权表决制则与主权平等原则背道而驰,[4]这种区别定性恐怕值得商榷。


  

  因此,基金组织份额与投票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不在于加权表决制本身,而在于份额与投票权的具体分配和行使。具言之,在资本多数决的基本原则下,若是份额和投票权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存在问题或者滞后于现实发展,将会导致基金组织的发言权不合理地集中于少数国家或国家集团,从而影响基金组织的代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事实上也正是此轮改革的主要动因所在。


  

  众所周知,基金组织45个创始成员国的份额于1944年参加布雷顿森林会议时商定,其他成员国的份额则由理事会决定。《基金协定》仅规定基金组织应当每隔一定时期(不超过5年)对份额进行一次总检查,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成员国的份额,[5]但并未规定份额应当如何确定。基金组织在实践中发展出一些定量标准来“计算”份额,作为确定新成员国初始份额及调整现有成员国份额的参考依据。[6]这些定量标准习惯上称为“份额公式”。初始份额公式是美国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被称为“布雷顿森林公式”,包括国民收入、黄金和外汇储备、年均进出口额和出口波动性四个变量。[7]尽管布雷顿森林公式为确定成员国份额提供了一个统计学基础,但相关变量的选择及其各自被赋予的权重却反映了关于基金组织总体规模及成员国相对经济规模的既有观念。[8]从效果上看,基于布雷顿森林公式的份额分配对传统发达国家无疑是最为有利的。


  

  为了增加较小的初级产品生产国(份额少于6000万美元)的份额,1963年基金组织对布雷顿森林公式进行了修改,主要是缩小了公式中的系数并调整了某些变量的计量方法。鉴于修改之后的布雷顿森林公式仍不能充分反映较小初级产品生产国的经济结构,基金组织还引入了所谓“多公式计算法”,设计了四个衍生公式,其包含的变量与布雷顿森林公式相同,但给予外贸和波动性更多权重,减少了国民收入和国际储备的权重。按布雷顿森林公式计算所得份额,与按四个衍生公式计算所得份额中的两个最低者的平均数,取其较高者为最终值。在1982至1983年的第八次份额总审查中,基金组织对上述公式进行了微调,主要是用“国民生产总值”(GDP)代替了“国民收入”,并将国际储备扩展至包括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和在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但公式的基本结构保持不变。[9]自那以后,份额公式未再进行任何修改。


  

  份额公式中变量的选择、权重和计量方法使得计算结果有利于传统发达国家,两次修改并未带来实质性改变。例如,作为公式中权重最大的变量,GDP的计算是依据市场汇率而非购买力平价,从而有利于发达国家。研究表明,2000到2001年度,中国、印度和巴西三国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比意大利、比利时和荷兰三国高出近4倍,而以市场汇率计算的GDP则只高出23%,投票权总数更是比后者少19%。[10] 这种份额计算中的偏颇使得基金组织的份额和投票权过度集中于发达国家。最为明显的是,改革前美国所持份额占基金组织总份额的17.07%,投票权则占总投票权的16.72%。11 由于基金组织的若干重大事项都需要占总投票权85%的多数票方可通过,美国在这些核心事项上拥有事实上的唯一否决权。[12] 同样地,如果作为一个整体看待,那么欧盟国家总共拥有30%左右的投票权,远远超过该地区在世界经济中所占比例。换言之,欧美发达国家在基金组织中代表性过高,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在基金组织中的代表性严重不足。诚如基金组织自己所言,既然基金组织不实行一国一票制,其决策机制旨在反映每个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那么现行投票权分配方法就必须加以改革,以反映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当前扮演的更加重要的角色。[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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