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集团诉讼演变的具体原因
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因此很难说出美国集团诉讼的目的具体是从什么时候由保护私人利益演变为保护社会利益。造成这一演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和极其复杂的,本文试图从利益集团、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灵活的判例法与司法权的扩张、诉讼法律文化等方面来探讨。
1、利益集团
在美国的历史进程中,从一开始就产生诸如宗教、民族和经济群体的多样性。相继来到殖民地的有圣公会信徒,浸礼会教友、胡格诺派教徒、长老会教友、清教徒、公谊会教徒,以及天主教徒。由于美国社会对自由结社的宽宏态度,加之人们对维护自身权利的强烈愿望,因而产生了五花八门的“利益集团”。在美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各种利益集团经常把广泛的社会利益同各个当事人的利益联系起来。由于个人没有时间、金钱和技能,不可能时时刻刻关注诉讼,在最高法院一级,确实也有一些个人打着官司,但在现在的条件下,这是很困难的。比起个人来,利益集团更能应付诉讼的持续需要,它们也愿意积极介入诉讼,因为表面上看起来法院的行动只涉及了当事人之间在案件中的有关利益,但利益集团考虑到美国法院解决的问题之重要性,以及利益集团在诉讼中的利益和法院在形成公共政策的作用方面有逻辑联系,对此类案件,它们就会积极介入。如美国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为改善黑人的法律地位,自1909年以来,他们在最高法院打赢了50多场官司。各组织作为“法院之友”是利益集团在最高法院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种形式,也使得诉讼带上集团间争斗的气氛[14]。可见,美国种类繁多的利益集团对推动集团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集团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为利益集团积极参与诉讼提供了便利。
2、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
本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西方国家产生了社会福利的思想与政策,美国从罗斯福“新政”开始逐渐形成一套社会福利制度,其他各国也相继由“放任主义国家变成社会服务的国家”。美国在1970年由财团资助的“公益法律事务所”出现后兴起了接近正义活动的第二“波”,旨在让消费者或环境保护主义者有机会要求获得“扩散利益”的机会。这种用新的诉讼方式来满足新的社会要求的作法,也影响到了欧洲,被盖茨教授称为“一种更具广泛性的全球现象”[11](P.1-13)。从福利国家的接近正义活动可以看出,集团诉讼追求的与其说是这些个人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还不如说是改变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本身。谷口安平教授认为美国社会的理想主义倾向是即使没有具体的人出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只要存在不正义的事态就应该予以纠正[12](P.19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非常深刻的指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正义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标和目的[15](P.39-40)。总之,不管是福利国家思想,还是接近正义活动都极大地促进了集团诉讼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