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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执行竞合及其解决(上)

  

  1.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竞合的解决途径


  

  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如果各执行程序相容,可以并存,应并案办理,这里暂且不谈。下面仅就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如何解决进行探讨和研究。


  

  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之间,由于各执行程序目的相容且程序相同,所以,都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权。但是,在多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是平等地按比例受偿还是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因其先申请而获得优先受偿的地位的问题上,各国在立法上却有不同的做法,并由此形成了优先清偿主义、平等清偿主义和折中主义。笔者认为,在我国实现优先清偿主义的强制执行原则是发展的一般趋势。


  

  (1)我国采用优先清偿原则的理论依据


  

  各国无论是采用平等清偿原则还是采用优先清偿原则,都是为了充分体现民事强制执行的价值,即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公正和效率。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强制执行竞合的规定既有平等清偿原则,也有优先清偿原则,从理论上讲,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互相冲突的,有时候甚至会造成无所适从。例如,在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竞合中,如果两者同为金钱债权的执行且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88条的规定,即依优先清偿原则对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优先清偿,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97条规定对各债权人按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就难以抉择。


  

  我国法律对于平等清偿原则与优先清偿原则作出相互矛盾的规定,是与我国的文化传统、社会心理、价值观念等因素密切相关的。我国有几千年的文明史,长期以来形成了我国民众普遍存在的对结果公正或实体公正的依赖情结和较强的“重义轻利”意识。但 是,随着中国的现代化发展的渐进,在市场经济规则的强大压力下,使得我国民众对“ 义”与“利”又有了新的观点和认识。伴随着对机会平等、程序正义与效率的认识的不 断深化,强制执行优先清偿原则也自然地融入其中。因此,在对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改革 中,我们应当更新执行理念,确立优先清偿原则,这也是我国解决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的 最佳选择。


  

  在我国确立优先清偿原则的理论依据如下:


  

  第一,优先清偿原则从程序公正出发,更有助于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如前所述,公正与效率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两大价值。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还存在着价值评价标准问题,即在此两种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如何评判取舍。首先,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公正 与效率是互相包含、互相依存的。效率作为满足人类需求的一种价值,其中内含着公正 的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最佳的方式来实现公正。同样, “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的公正内涵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 某些行为的正义或公正性,甚至直接可以用效益作为度量。”[6]其次,在民事强制执 行程序中,公正与效率之间也存在产生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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