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方法相抵触的竞合。例如,对依据假扣押执行根据已实施查封的动产,其他债权人再依据假处分执行根据申请命令债务人交付该动产。[5]
(三)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保全执行与终局之间的竞合,是指在债权人请求实施的保全执行过程中,其他债权人依据终局执行根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请求实施强制执行;或者在债权人请求实施的终局执行过程中,其他债权人依据保全裁定请求对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实施保全执行,所产生的执行竞合现象。例如,债务人的某一财产,在诉讼开始后至判决生效前,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并且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之后,其他债权人在与同一债务人进行的另一诉讼中获得胜诉,并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如果获得胜诉判决的债权 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即终局执行得以实现,则保全执行就失去了意义;如果法院维持保 全执行现状,则终局执行就会受到阻止,终局执行中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这 样,由于不同性质的执行所发生的冲突和排斥而产生了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
三、我国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的解决
应当说,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强制执行竞合问题解决的有关规定,对于实践中强制执行竞合的解决确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关的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仅条文比较粗陋,而且存在诸多冲突。如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强制执行竞合的规定,既有平等清偿原则,又有优先清偿原则,从理论上讲,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互相冲突的,有时甚至会造成无所适从。同时,扣押的效力因强制执行清偿原则规定的混乱而更显得失调,从而导致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错位。解决强制执行竞合问题,应当从强制执行竞合的基本理论出发,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和研究我国应遵循的原则,并协调我国法律规定在强制执行清偿原则、扣押措施以及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等问题上的矛 盾和冲突。
由于强制执行竞合分为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以及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三种形态,所以,解决强制执行竞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终局执行之间竞合的解决
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又可分为三种形态,即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对于这三种竞合形态,有的学者根据各执行程序是否互相排斥,又将其分为两类,即执行程序目的不相排斥者和执行程序目的互相排斥者。[4]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由于 各个执行程序目的相容,可以并存。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如果各执行程序 的内容相容,也可以并存。如多数债权人均依容许通行的终局执行根据,请求债务人容 忍在其同一土地上通行。这两种情形都属于前者。而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终 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或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之间竞合且各执行程序内容互不相容的, 则属于后者,此时,只能满足一种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