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执行竞合及其解决(上)
王娣
【摘要】强制执行竞合是强制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同时也是强制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指出,我国在解决强制执行竞合问题上存在着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和缺陷。解决强制执行竞合问题,应当从强制执行竞合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和研究我国应遵循的原则。同时,还应注意协调我国法律规定在强制执行清偿原则、扣押措施以及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等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
【关键词】强制执行竞合;类型;解决途径
【全文】
一、强制执行竞合的概念界说
一般来说,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在某一个方面或某个点上的重合且彼此又互相排斥的一种状态。而法学中的竞合,则是指由于某些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拟制法律关系产生,这些法律关系之间相互交错、冲突的现象。这一概念经常运用于各个法学领域,如请求权的竞合、担保物权的竞合以及犯罪竞合等等。由于这种互相排斥的状态使得人们最终只能选择实现一种结果,所以,不管竞合发生于何种法学领域,都存在如何适用法律解决这种状态的问题。
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是单一的,并且只有一个债权人,那么,执行机关可以直接依执行根据确定的债务人的义务,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这时不会发生竞合问题。但是,如果债务人应当 履行的给付不是单一的,如债务人应当对多个债权人履行给付,或者债务人应当对同一 债权人履行多个给付,这时,由于多个给付的种类和内容不同,它们之间就可能产生既 互相排斥又互相重合的现象,从而使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同时获得满足。这种民事强 制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既互相排斥又互相重合的现象,就称为强制执行竞合。所以,强制 执行竞合,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依不同的 执行根据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产生的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 互重合或排斥的状态。
强制执行竞合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认为,强制执行竞合应当包括金钱请求权之间的执行在内,而狭义的概念则认为强制执行竞合不包括金钱请求权执行 之间的竞合在内。本文是从广义上来研究强制执行竞合的。也就是说,笔者认为强制执 行竞合应当包含金钱请求权之间的执行在内。其理由有二:(1)尽管金钱债权具有同质 性并可以分割,但对数个不同执行根据的强制执行之间所产生的排斥和重合并不会因此 而消失。例如,A法院判令甲向乙归还欠款5000元,B法院又判令甲向丙承担侵权损害赔 偿金3000元,如果乙和丙分别以A、B两法院的生效判决为执行根据,对甲的某一特定财 产申请强制执行,则构成了强制执行竞合;(2)尽管金钱债权执行之间的竞合可以依据 参与分配程序予以解决,但是,参与分配也只是处理金钱债权执行之间的竞合的一种方 法,并不能因此而否定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