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发展趋势和价值定位是弱势群体民事诉讼法保护的理念根基。有学者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思维进路,对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予以了阐明,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为势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趋同化、国际化和程序的专门化等,[7]没有涉及社会化的问题。事实上,在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渗透着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过程。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的出现和二战以后垄断的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各方面干预的加强,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出现与盛行成为民事诉讼法社会化的背景。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悄然进行,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通过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来实现实体正义,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实现纠偏和复位。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深深地影响和修正着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使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从以单纯追求实体正义为重心,向着重强调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兼顾和折衷新的运作模式转换。
三、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民事诉讼法保护制度
正是因为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具有坚实的现实根基,符合社会成员的正义要求,彰显了社会的进步、理性与人文关怀,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相关的立法,我国亦不例外。它具体体现在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则、先予执行规则、诉讼费用的不预交规则、诉讼费用的缓减免规则、案件受理方面的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证责任的特殊分配规则、执行标的限定规则和移送执行规则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