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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论纲

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论纲


蔡虹;刘加良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的视野内,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缺乏相应的系统化研究。总体上,必须坚持对程序正义的底线坚持和对实体正义的最可能追求的立场,通过严格规则控权下的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案实现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制度的改进。
【关键词】弱势群体;民事诉讼法;保护
【全文】
  

  在中国社会由传统乡土型样向现代文明型样急剧过渡和利益重新配置与整合的背景下,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由于关系到社会正义和效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风险的防范和消除,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维持与增进,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逐渐被法学理论界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如朱苏力教授在《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一文中正确地表达了社会对14周岁以下的幼女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基本公共政策思想,[1](P464)刘引玲教授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主要对老年人权利的民法保护进行了系统研究,[2](P436-451]李强教授和王太元教授以农民工犯罪为研究对象从刑法学和犯罪学角度对农民工权利的法律保护予以特别关注,[3]等等。但在民事诉讼法的视野内,这一问题却缺乏相应的系统化研究。在本文中笔者尝试以弱势群体的概念定位为起点,阐明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制度的建构根基和既有渊源,主张总体上必须坚持对程序正义的底线坚持和对实体正义的最可能追求的立场,通过严格规则控权下的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案实现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制度的改进。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定位和特征分析


  

  对“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会由于出发点的差异而不同。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界定为贫困群体的一部分;有学者从政治学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界定为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有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界定为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种原因而造成对于现实的不适应,并且出现了生活障碍和生活困难的人群共同体。[4]笔者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界定为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行为能力的固有型或演变型的差距与不对等而造成对诉讼的不充分应对并因此引发生存和发展困难的涉讼群体。这一群体在现阶段我国至少应包括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和中小股东、经济困难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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