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事件中,有关部门在事发一个月后才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油污对渤海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当地渔业的危害并没有及时作出认定,不仅损害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还使养殖户失去了规避风险的机会,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随着我国海洋石油勘探规模的迅速扩大,溢油风险也随之提升,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石油勘探环境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势在必行,但是目前该机制建设相对滞后,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笼统规定履行职责,并没有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应急机制来解决复杂的海洋油污事件。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溢油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没有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0万元的罚款上限对于该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来说微不足道,正因为如此,造成事故的公司态度一直漫不经心,对事件真相遮遮掩掩。大型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领域中举足轻重,在其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应相应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但是,我国一些大企业只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环保义务,滥用优势地位,有关主管部门难以驾驭。因此对这类涉及大国企和外资企业的重大环境事故,如果把责任全部归于职责有限的海洋环境主管部门是不公正的,应从更深层次的体制问题中寻找原因。
环境公益诉讼面临障碍
本次事故呈现出管理失灵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寄希望于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个人权利。国外环境法治的经验表明,环境诉讼是环境保护的有利工具。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环境私益诉讼还是公益诉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障碍。
在立法方面,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公民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后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但是环境公益诉讼仍没有得到立法的支持,多数情况下都被法院以原告不适格等理由“拒之门外”。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公民个人难以获取有力证据,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空间广泛性、污染间接性、时间累积性等特点导致因果关系的确立非常困难。虽然我国已有环保机关和环保非政府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但是法院如何处理,目前仍不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