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一般认为,在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认为不需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时可以对犯罪分子适用驱逐出境。
三、关于驱逐出境的执行
(一)关于驱逐出境的执行主体
从司法实践看,行政法上的驱逐出境的执行是由公安机关完成的。驱逐出境的执行是一种行政性的行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行政组织,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强制出境具有合理性。公安机关是否是刑法上的驱逐出境的执行主体?我们认为,公安机关不仅应当是行政法上的驱逐出境的执行主体,而且应当成为刑法上的驱逐出境的执行主体。虽然行政法上的驱逐出境与刑法上的驱逐出境性质不同,但是,其内容基本是相同的。因而,公安机关不仅应当是行政法上的驱逐出境的执行主体,而且应当成为刑法上的驱逐出境的执行主体。
(二)关于驱逐出境的时间
驱逐出境的适用有独立适用与附加适用之分。在独立适用的情况下,在判决确定后,驱逐出境就可以执行。例如,外国人方某在旅居广州期间,由1991年4月开始,先后盗取七个无线电电话号码使用,使电话户主损失一万余元。另外,方某还将电话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一万余元。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方某构成盗窃罪。鉴于方某认罪态度好,全部退清赃款,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方某驱逐出境。在附加适用的情况下,驱逐出境的执行必须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例如,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驱逐出境,驱逐出境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从执行时间看,驱逐出境的附加适用不同于其他附加刑的附加适用。其他附加刑的执行是在主刑执行同时执行的。如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两万,罚金的执行是在有期徒刑执行的同时执行的。在司法实践中曾有司法机关对判处有期徒刑附加驱逐出境的犯罪分子同时执行驱逐出境,结果使主刑执行不能。吴某某一案就是典型。美籍华人吴某某因在我国境内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被我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驱逐出境。随后,吴某某被驱逐出境。[7]这种审判结果使主刑执行不能。附加驱逐出境的,驱逐出境必须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