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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司法问题研究

  

  4.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情况。它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是决定是否适用驱逐出境的主要根据。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要以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为基础,同时考虑社会形势,国与国的关系等。对社会危害程度大的犯罪分子,应当考虑判处驱逐出境;对社会危害程度小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不判处驱逐出境。


  

  (三)关于驱逐出境的期限


  

  驱逐出境是否有期限?刑法没有规定。有论者认为,驱逐出境是无期限的刑罚。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驱逐出境是无期限的刑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依照上述细则,驱逐出境是有期限的,并且上述规定未明确细则中的驱逐出境是行政法上的驱逐出境,否定是刑法上的驱逐出境。从理论上讲,驱逐出境应当有期限。事实上,很多国家的刑法中的驱逐出境都规定有年限,如《瑞士刑法典》第55条规定:“外国人受重惩或者轻惩自由刑之宣告者,法官将其驱逐于瑞士国境3年至15年,累犯得终身驱逐出境。”我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驱逐出境应当有期限。


  

  (四)关于驱逐出境的适用方法


  

  驱逐出境是附加刑,其既可以单独附加适用,也可以与其他附加刑一起附加适用,如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不可以和剥夺政治权利一起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等六大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国有企事业、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等权利。外国人在我国不具有刑法上的政治权利,因而驱逐出境不可以和剥夺政治权利一起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可以附加有期徒刑、拘役适用,这没有争议。驱逐出境是否可以附加死刑、无期徒刑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附加适用,因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减为有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不可以附加驱逐出境。因为犯罪分子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时,不存在附加驱逐出境的余地。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驱逐出境不可以附加死刑、无期徒刑适用。驱逐出境是否可以附加管制适用?从理论上说,驱逐出境是可以附加管制的,但是,由管制的内容决定,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管制似不合适,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管制缺乏执行力。因而,驱逐出境不宜附加管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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