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我国境内居留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有的是在中国已经定居的,有的是在中国工作的,有的是在中国学习的等。无论哪种情况,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都可以适用驱逐出境刑。
第二,在我国境内停留的犯罪的外国人。这些人员包括在我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短期进修、旅游、探亲、过境,以及执行乘运、航海、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的乘务员、航空器机组人员、海员等。
第三,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无疑是驱逐出境的对象。驱逐出境的对象是否可以是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有学者认为,将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没有任何依据。刑法仅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并没有规定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从司法实践看,完全可能出现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5]我们同意这种观点。当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了诸如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侵害我国公民权益等依保护原则我国有权管辖的犯罪,我国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完全可以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驱逐出境。即使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有依照普遍管辖原则我国有义务进行管辖的犯罪,在犯罪分子进入我国国境,我国也有权实施管辖,并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驱逐出境。
最后,我们要探讨一个问题:是否所有犯罪的外国人都可以成为驱逐出境的对象?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犯罪的外国人都可以成为驱逐出境的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并非所有犯罪的外国人都可以成为驱逐出境的对象,有些犯罪的外国人不宜划在被驱逐出境的对象范围内,例如在我国已经居住了一代以上的外侨。对于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是否应确定一个合理的居住期限。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对于在我国已经居住了一代或者一代以上的外侨不宜划在被驱逐出境的对象范围内,而应给予国民待遇,不应驱逐出境。[6]我们同意上述看法。从一定意义上说,在我国居住一代或者一代以上的外侨已经融入了居住国的社会,他们在居住国有遵守居住国法律的义务,也有在居住国生活的权利,因此,不宜将在我国居住一代或者一代以上的外侨划在被驱逐出境的对象范围内。对于居住不到一代的外侨是否都驱逐出境?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驱逐出境的适用涉及维护国家主权问题,涉及国与国的关系,涉及维护犯罪人的权利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决定对于居住不到一代的外侨是否驱逐出境。一般说,对于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外侨,在其犯罪的情况下,还是不判驱逐出境为好,例如行为人在中国已生活了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