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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司法问题研究

驱逐出境司法问题研究


翟中东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外国人在华犯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对犯罪的外国人应当适用驱逐出境。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就驱逐出境的性质、驱逐出境司法裁量、驱逐出境执行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驱逐出境;司法;裁量
【全文】
  

  我国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重要的资格刑。驱逐出境从建国伊始就被司法机关使用。195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关于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把各地已经使用过的刑种加以归纳,其中就有驱逐出境。作为对司法经验的总结,我国在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中对驱逐出境作了规定。[1]此后的刑法草案都肯定了这一点。这样,我国刑法规定了驱逐出境。1979年的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现在刑法对此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下面我们对驱逐出境的一些司法问题谈谈看法。


  

  一、关于对驱逐出境性质的理解


  

  在我国,不但刑法规定有驱逐出境,而且行政法也规定有驱逐出境。1985年颁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由此产生下面一个问题:驱逐出境是刑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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