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开始从单纯的司法手段扩展到社会,要求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从教育、管理、矫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实施综合性的保护和救助。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执行也必须依靠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帮助他们悔过自新,复归社会。犯罪学家苏哲兰指出,在少年犯罪领域,少年犯和非少年犯最大之区别,乃因非少年犯有较多正当活动之机会,以满足其娱乐兴趣与需要,而少年犯则缺乏这些机会与设施[16]。因此,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生活方式尤为重要,我们在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执行制度上正是以此为目标。
【作者简介】
康均心,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李娜,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李旺城.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兼论“四四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http//www.law-lib.Com.200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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