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各国许多国家均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的系统管理制度和模式.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进行矫正。在美国关于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主要包括:1.对犯罪青少年的缓刑(未成年人与成人缓刑的不同之处在于:未成年人缓刑工作者需要发展和未成年人的个人关系.而这在成人缓刑工作者中是不宜提倡的);2.对犯罪青少年的释放安置;3.对犯罪青少年的居中制裁.具体包括:赔偿和社会服务、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转换项目。转换项目又包括:离家出走项目、养育家庭、矫正项目、小组之家、争取生存的项目.等等[14]。新西兰通过立法规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其中家族议会制度(family group conference)是典型代表,一般社区工作者和族长来负责组织和协调孩子的矫正工作,并通过孩子自己的行为(如孩子在社区参加有偿服务、利用休息日打工赚钱等)给子受去人赔偿。南非社区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项目实例包括:1.发展孩子的生活技能;2.同伴或青年指导项目。如通过联谊会,使孩子结交良师益友,从而指导孩子;3.野外探险训练。因为很多孩子犯罪是寻求刺激。设计这个项目可以弥补孩子这种心理特点4.培养孩子企业家精神项目。实际上是教会孩子一些实用的技能;5.回归司法项目。[15]
目前,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也有一些专门的项目。主要包括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以及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这些项目能够发挥一定的效用是毫无疑问的,但显然它们中这些项目缺乏对于特殊矫正对象的针对性。有的项目则存在着无法准确评估的问题。而且,它们是各自分开、各自为战的。缺乏使用上的程序性规定。如使用的先后次序、项目的组合原则、项目之间的替代规则等。因此,我国应认真研究开发国外适用社区矫正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基本情况,引入一些新的项目,对原有的项目加以改进或进一步挖掘潜力,并将两者加以整合,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能够鲜明地突出未成年人的特色,并使其具有整体性。
(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其它措施
1.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法根据未成年人对制度的广义理解对我们设计和创建一个全新的制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吸收实际工作中的成熟做法度有所启发,它提示我们,一个有效应的制度应该是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现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综合的、多层级、多向度的网络结构,而不是个别的、中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零散的规则堆砌,制度内部应保持的协调、顺畅、有单设未成年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以确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原则,规定具体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具体量刑标准,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条件。从立法上明确暂缓起诉、分案起诉、暂缓审判、微罪非刑事化处理、前科消灭等制度,从而能够在更大的范围、更具权威性地强化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的特殊处遇。
2.构建特别法体系在完善刑事法的基础上,按照当前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在条件成熟时,加强特别法的建设,包括《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规则》、《未成年人事件处理规则》等。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专门的刑法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后受到法律追诉、审判和实施监管的方式方法区别开来,以期收到最好的立法和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