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区矫正: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先选择
(一)社区矫正制度之要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是贯彻行刑社会化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既具备应有的矫正效果,又能很好的实现使罪犯复归社会的目标。正如蔡墩铭教授所指出的:“社会性可谓人生活于社会上应有之人格属性……监狱只有一方面设法除去人犯之反社会性,另一方面重视人犯之社会教育与训练,方可使出狱之人犯获得社会性,真正适应社会,不再为非作歹。[8]社区矫正制度既可以施于成年犯罪人身上,也可以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我们以为,社区矫正制度之于未成年犯罪人更体现出其它制度难以比拟的优越性,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能够避免未成年犯罪人过早贴上犯罪的“标签’,。标签理论认为,当社会对犯罪进行反应时,当社会给某种行为贴上标签并把某些人作为罪犯时,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负面后果。一种后果是促使这些人再次扮演犯罪的角色并拒绝重新进入守法的社会,他们会逐步形成犯罪的自我概念并继续与其他罪犯交往。在这个过程中,罪犯犯罪程度可能会由轻变重,所有这一切都是在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对犯罪作出反应(逮捕、定罪、监禁)的结果……因为这能影响一个人的自尊、自我价值观和今后的行为。贴标签过程中的一个最严重的后果是被贴上标签的人继续溶入犯罪文化,或溶入不法行为的群体中而倾向于中断守法的角色[9]。而社区矫正措施恰好可以减少因“标签’,作用而带来的负面效果。尤其对于未成年人,如果过早将他们投进监狱,给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势必使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扭曲、挫伤,一旦他们将自己归类到违法犯罪的人群之中,对社会产生反感与叛逆,就会出现再犯。而社区矫正对于可塑性强、思想容易接受改造的青少年而言,正是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
其次,社区矫正能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更能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无需将未成年犯罪人收监能够避免其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腐蚀,更有利于他们的改造,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监狱是未成年人学习犯罪的场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条“说明”特别强调:“进步的犯罪学主张采用非监禁办法代替监禁教改办法。就其成果而言,监禁与非监禁之间,并无很大或根本没有任何差别。任何监禁机构似乎不可避免的会对个人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很明显,这种影响不能通过教改努力予以抵消。少年的情况尤为如此,因为他们最易受到消极影响的侵袭。此外,由于少年正处于早期发育成长阶段,不仅失去自由而且与正常的社会环境隔绝,这对他们所产生的影响无疑较成人更为严重。另外,社区矫正能够弱化刑罚的报应观念,使刑罚思想进一步向教育刑的思想转变。教育刑论者认为,为达到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就应当选择各种适宜的方法,不仅需要运用监狱等监禁措施,而且还要广泛施用监外的处遇方法,在其罪犯获释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其进一步加强教化保护,以巩固行刑效果和预防再犯。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认为,刑罚的份量以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犯罪性),使之重返社会所必需的处理期间为标准(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刑罚的目的……莫如说是使人自身得到改造、预防犯罪更为重要一些[10]。未成年人往往是由于个人思想的不够成熟加之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的,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教育感化而痛改前非;因此,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出发,对未成年犯罪人采用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能使未成年犯罪人既受到一定的惩罚,又在社会的关心、指引和帮教下,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养成适当的社会生活方式,最终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