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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

  

  在实践中,各地还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教工作。如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2001年成立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志愿者关爱团”,关爱团成员与未成年犯结对子,定期开展帮教工作。吉林、河南、宁夏等地广泛吸纳社区、村委会、责任区民警和少年犯亲属等各方面力量,组成帮教组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为了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2年制定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并确立了50个重点试点社区(街道)。“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的目标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以未成年人为重点,加强青少年教育,完善青少年管理,服务青少年发展需求,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8既以上的城市街道、社区,用五年时间在全国10既的城市街道、社区,建立较为完备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网络和阵地网络;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青少年工作队伍,健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实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控制,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此,人们提出必须重视社区矫治工作。一是发挥社区的地缘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区功能,培育和发展社区帮教、矫治组织;二是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帮教矫治队伍,可从教师、干部、大学生和离退休人员中招募一些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道德修养、懂法律、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志愿人员;三是积极探索社区帮教与矫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如组织“一对一”帮扶、实施“社区服务令’,、组织被帮教或矫治人员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实施社区矫治,就是对轻微违法未成年人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未成年犯,在街道社区或乡村组织的监管、帮助下,就地矫正各类“准犯罪心理”,促其改邪归正,及早回归社会,重返人生舞台。这不仅充分彰显人文关怀,体现法治文明,而且有利于防止“交叉感染”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这是落实行刑社会化,有效缓解监狱和劳教场所压力的一种特殊教改方式,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总的来看,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制度构建和具体实施上,我国已经有了一套比较有特色,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体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落实、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各项权利的措施上,我国与其它国家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颁布多年,但这两部姊妹法律缺乏具体操作性,存在执行主体不清、责任主体不明、没有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等明显缺陷。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规定缺乏系统化,分散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公约和条约之中,内容过于分散,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完整、独立的群体专适性法律体系。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往往成人化,对未成年人的定罪处罚与成年人共同适用刑法次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在我国刑法种没有明确规定或过于概念化,以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掌握;《刑事诉讼法》中缺少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诉讼程序,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相继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对此进行弥补,但仍不能满足目前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实际需要。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还不健全,少年法庭存在着机构和人员不稳定的问题,有的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名不副实。除北京、上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多数难以落实。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在具体执行未成年人刑罚时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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