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不足虽然有的能够在民法草案中得到完善,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立法不足的现状。例如,在民法草案里,没有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这样就会导致法律适用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脱节,造成立法上不必要的重复与矛盾。因此,只有采用法典形式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立法现状,有机地协调国际私法各个具体领域的规定。
(三)法典化是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国近几十年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为我国国际私法法典化提供了坚实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国际私法学的研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三十余年来,尽管中国国际私法学界人数不多,力量不足,但在韩德培先生的倡导下,国际私法学的研究逐步得到重视并走向了繁荣。教材和专著近百种,有关论文数千篇,这些科研成果虽具有不同的风格和观点,但它们都是在批判传统的理论基础上,做出了新的探索。学者的研究从早先的基本理论研究,到各个具体领域的研究;从纯理论的研究,到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注重实践分析;从介绍外国的国际私法制度,到具体设计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法规;从研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到研究中国主权内部的区际私法问题;从部分研究,到总体构建中国国际私法学。总之,中国国际私法学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1987年成立了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学会每年聚会交流一次,从不间断。1998年9月,《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创刊号出版,从此国际私法有了学术交流的刊物园地。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深人为我国国际私法法典化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为我国制定国际私法法典提供了一个范本。它的制定表明了我国有能力根据本国的国情以及在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出一部全面、系统的国际私法法典。
(四)法典化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有效途径
在国际私法发展之初,由于涉外民事关系比较简单,将国际私法的有关内容规定在民法典,不会引起太大的问题,也不会影响民法典整体结构的协调性。但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其内容越来越丰富,关系越来越复杂,民法典已经不能容纳国际私法的有关内容。即使强行规定之,亦肯定会产生不协调的状况。例如,民法草案第9编的内容与前8编就不能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9编与前8编的范围并不一致。虽然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民法涵盖商法,但民法草案并未包括知识产权、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信托法以及证券法等内容,而这些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恰恰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就会导致整个民法草案调整对象的混乱。(2)国际私法有其独特的法律规范。国际私法主要采用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冲突规范不是民事实体规范,其并不具体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而是指明某涉外法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或者何种法律,所以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这与前8编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全然不同。另外,冲突规范的结构有其特殊性,由范围与系属两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而前8编法律规范的结构为假定、处理与制裁,或者精确地说由规范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上述差异会导致整体民法草案整体结构不稳定,风格截然相反。(3)为了与民法草案前8编体例与结构保持协调性,必然会损害第9编内部结构的有机统一性、内容的完整性。民法草案只规定了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冲突规范部分,没有规定作为国际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这样势必会肢解国际私法的内容。为了保证国际私法内容的整体 性与体系的统一性,采用法典形式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