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罚金减免制严重削弱生效的罚金判决自身的效力。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所提出的申请、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变更已生效判决、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罪犯应当缴纳的罚金金额,而不需要经过再审程序;对于罪犯,罪犯可以以一定的理由改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确定力,而不再缴纳人民法院所确定的罚金或者特定量的罚金。从实质上看,罚金减免制由于使原判决打折扣,从而不仅在一定程度改变了原判决的执行力与形成力,而且削弱了原判决的既判力。
(二)从实体法说,罚金减免制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刑法的公正价值要求
公正是刑法的首要价值。刑法有了公正就有了生命力,有了灵魂。公正的刑法不仅可以为公众所接受,而且可以被罪犯所接受,从而有效运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整个法制体系。如果刑法丧失公正,刑法不仅会被犯罪人所不接受,而且会被社会公众所否定,可能最终使刑法本体丧失存在价值。所以公正是刑法的首要价值。
刑法的公正可以通过很多方面体现出来,但罪刑关系是其主要体现场域,也是其基本表现场域。当刑法很好体现了罪刑相当关系,刑法就是公正的,反之刑法就是不公正的。
如何理解罪刑相当?在我国关于罪刑相当至少有两种理解:其一从原始意义上理解罪刑相当;其二从现代意义上理解罪刑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