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语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赋予各成员国在产业发展受到进口产品损害时可动用的合法保护措施。但目前的问题是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根据全球企业高管问卷调查,保护主义在发达国家抬头[18]。伴随着关税的藩篱不断被拆除,更多的国家转而寻求新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来限制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现象。据WTO统计,1995年-2005年,涉及这三种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件时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案件最重要的类型,仅这三类案件就占了全部案件的44.7%,而通过专家组解决的这三类案件占了专家组解决案件的一半以上,达到了53.3%[19]。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这些合法的保护措施所带来的影响。根据WTO“多哈发展议程框架协议”,各成员国需要通报废关税壁垒,进行非关税壁垒的确定、审查和分类工作,并最终进行谈判。如何规范这些合法的保护措施,防止其被滥用的趋势并削减其不合理的限制成分,是需要各国共同努力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者简介】
蒋小红,江苏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私法研究室副研究员,副教授。国际法研究中心科研处处长,国际私法研究室副主任。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荷兰莱顿大学法学院获欧共体法专业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获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曾赴瑞典隆德大学、荷兰莱顿大学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研修。
【注释】W. Nei: Dificulties and Concerns of China as a Respondent to Anti-dumping Proceedings, World competition, Vol.19, No.2, 1996; Are trade Disputes Fairly settled? J.W.T., Vol.31, No.1, 1997.
O.J.1988 L209/1.
O.J.1994 L349/22.
O.J.1995 L 122/2.
O.J. 1997 L 288/1.
Regulation 3284/94, Art.11(6).
Regulation 3284/94, Art. 3(1).
Regulation 3284/94, Art.3(2).
参见 Case Soya meal ( Brazil ), OJ 1985 L106/19. 在这个案件中,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各国政府总是使用财政干预作为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工具。只要这些干预的影响是普遍的,他们并不扭曲国内的竞争。因此,那些通常被认为是符合公众利益的措施,例如改善国家的基础设施或者是教育、健康或交通服务,并不具有扭曲竞争的后果。只有当有选择地给予优惠待遇时,才会扭曲竞争。例如,在出口补贴的情况下,对出口商品提供补贴,而不对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商品给予补贴;在国内补贴的情况下,具有帮助特定的企业的目的。”
有关煤钢产品,由《煤钢共同体条约》调整。
资料来自于欧共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年度统计。
Regulation 3030/93, OJ 1993 L275/1, Regulation 1616/95, OJ 1995 L154/3对之作了最后修正。
Regulation 517/94, OJ1994 L67/1,Regulation 1325/95, OJ1995 L128/1对之作了最后修正。
刘星红:《欧共体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第146页。
OJ (1994) L 349/71.
资料来源于欧共体网站
http://europa.eu.int/comm/trade/policy/traderegul/cases.htm.
它们是: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韩国、泰国、日本和美国。
全球企业高管问卷调查:“保护主义在发达国家抬头”,WTO快讯,第124期,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
转引自,陆燕:“非关税措施创新发展的特征、原因及影响”,《国际贸易》2006年10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