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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贸易救济法律措施分析

  

  六、欧共体新贸易保护工具


  

  1994年12月22日,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在共同商业政策领域建立确保欧共体行使在国际贸易规则、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权利的共同体程序”的3286/94号条例[15]。这个条例,又被称作“贸易壁垒条例”。新条例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贸易壁垒条例的前身是欧共体于1984年颁布的《新商业政策文件》,该文件是以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为样本,于1984年以欧共体理事会第2641/84号条例形式颁布的。主要内容是授权欧共体内私人在出口产品遭受第三国阻碍时,可以针对第三国不正当的贸易做法向欧共体申诉,欧共体可以据此采取与第三国协商等争端解决方式。这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适应了WTO成立之后,欧共体与美国竞争的全球市场准入战略,致力于进攻性地积极开拓全球市场,扫除贸易障碍,而不像其他的贸易保护工具那样消极地保护欧共体的内部市场。


  

  欧共体贸易壁垒条例自1995年实施以来,逐渐被证实是一个解决市场进入问题的有效的工具。到2003年5月,欧共体委员会依据贸易壁垒条例共发起了21起调查程序[16]。许多欧共体工业,像汽车、钢铁、化妆品、纺织品等,利用这一工具为进一步打开欧共体的出口市场扫除了障碍。共有9个国家[17]卷入了与欧共体的贸易壁垒纠纷,欧共体利用这一新的贸易保护工具通过协商或者是把案件递交到WTO与这些贸易伙伴解决了贸易纠纷。在这21起调查案件中,大多数是由成员国和欧共体的企业联合会提起的,其中也有单个的公司提起的,从而为个体提供了一个机会间接地参与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来。近些年来,许多学者主张WTO争端解决机制向私人开放,贸易壁垒条例被西欧的学者认为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私人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桥梁。而且,相比其他的欧共体贸易保护工具,贸易壁垒条例是唯一的能够为私人使用的方式。


  

  贸易壁垒条例是以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为蓝本的,但与301程序不同,它比较注意其合法性。首先,它明确规定了惟以欧共体缔结或加入的国际贸易协定,尤其是WTO主持下制定的国际贸易规则为法律依据,只以前述国际贸易规则授予其采取行动的权利的贸易障碍为目标;其次,在程序上,必须以穷尽前述国际贸易规则规定的救济手段作为采取贸易报复措施的前提条件;而且,欧共体法院的司法审查为保证它的合法性实施提供了监督手段,尽管许多人批判司法审查的有限性。


  

  至今,欧共体还没有依据贸易壁垒条例与中国发生贸易纠纷。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中欧贸易的扩大,欧盟对华贸逆差问题日渐突出。据统计,2000年至2005年中欧贸易额翻番,2004年欧盟对华贸易逆差为800亿欧元,2005年则达到1060亿欧元,呈逐年扩大的趋势。欧方声称,中国是欧盟对外贸易逆差最大的贸易伙伴。欧方很可能利用这个问题作为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的筹码,贸易壁垒条例将很可能被欧共体企业用作打开对华出口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旦发生这样的贸易纠纷,中国应该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等多边机制来解决,同时,也要加强双边磋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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