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欧共体反倾销法
相比较欧共体其他的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措施是欧共体最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工具。
欧共体反倾销法,如同欧洲一体化进程一样,在扩大与深化的过程中,不断经历着深刻的变化。欧共体反倾销法经过近40年的发展,结构上日臻完善,内容上不断扩大,在司法实践上也日趋复杂。在欧共体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中,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欧共体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现出以下特点:
1.欧共体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设始终服务于促进欧共体经济一体化进程这一目标。这是欧共体主要是作为经济区域一体化组织这一性质决定的。欧共体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欧共体内部一体化建设的进展和欧共体作为GATT/WTO的成员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欧共体从最初的5个创始成员国发展到现在的25个国家,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成为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组织。伴随着这一进程,欧共体反倾销法律不断进行着调整,增强反倾销法律规范的透明度和可执行性,提高反倾销法律的决策效率,以适应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进程。凭借统一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把欧共体各成员国分散的贸易保护变为统一的贸易保护,通过在世界舞台上实力不断增强的经济联合体这一载体提高贸易保护的力度,从而进一步促进欧共体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2.欧共体,作为GATT/WTO成员,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设从一开始就是在GATT/WTO的框架下制订的,在整体上与GATT/WTO 的要求协调一致。但是欧共体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设又不仅仅局限于GATT/WTO反倾销法律规范,在许多方面比前者走得更远, 对国际反倾销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作了规定,具有开创性,或规定模糊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更缜密,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公共利益条款、反规避措施、强制性的从轻征税规则(lesser duty rule)、注重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等。其中的有些规定,例如公共利益条款,强制性的从轻征税规则,对抑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起着积极的作用,具有先进性,应该成为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趋势。
3.不断增强的贸易保护主义构成欧共体反倾销法律制度最大的不合理因素。作为GATT/WTO成员,欧共体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倡导自由贸易政策。《欧共体条约》第110条明确宣布,欧共体的共同商业政策目标是“通过建立关税同盟,按照共同利益,为世界贸易的协调发展,为逐步取消国际贸易方面的限制,以及为削减关税壁垒而作出贡献”。另一方面,欧共体反倾销法律随着欧共体一体化发展的进程,根据欧共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世界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着必要的调整和修正,强化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功能,反映出不断增强的保护主义倾向。例如,欧共体理事会表决机制从法定多数表决到简单多数表决再到简单多数否决的变化,不断削弱成员国对采取反倾销措施决策的牵制力量,提高其表决效率;不断扩大反规避措施的调整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