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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种类与名称

  

  继上海市之后,2004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一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街道社区矫正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街道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成立,成为在社区矫正中利用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组织形式。随后,在全市建成多个民办非企业性质的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进一步扩大利用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模。不过,在北京市社区矫正办公室2005年1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使用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名称。


  

  4.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


  

  在2003年4月发布的《上海市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试行)》中,使用了“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的名称,用来指公安派出所内负责与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联系的民警。同时,根据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03年7月发布的有关文件,要求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监狱管理局建立联络员,从事信息收集与沟通、督办相关问题的解决等工作。


  

  (二)统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名称的建议


  

  为了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人员分类和人员名称的统一,笔者提出下列具体的建议。大体而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人员的分类和人员名称可以从3个方面加以分析和论述。


  

  1.概括性名称


  

  概括性名称是指用来统称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的名称。使用这种名称时,泛指一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在考虑现有使用习惯和工作特点的基础上,可以使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名称。这里所说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就是司法部《暂行办法》11条所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在这种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英文名称,可以使用community correctional worker。


  

  此外,作为一种选择,也可以考虑使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名称。这个名称的含义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完全相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英文名称可以使用community correctional personnel或者community correctional staff。


  

  2.分类名称


  

  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和身份特点,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不同的具体分类,使用不同的名称。


  

  (1)社区矫正官员


  

  社区矫正官员就是在社区矫正中承担执法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将一些省市的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中使用的“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等名称,统一到这个名称上。对于这个名称,可以使用community correctional officer的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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