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2003年10月发布的《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中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公安民警(监狱民警)。”
(3)明确将志愿者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划分出去。在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将志愿者从社区矫正人员中划分出去。
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名称上的混乱现象,并不是完全由于地方性规范在司法部《暂行办法》颁布之前的事实造成的。实际上,有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是在司法部的《暂行办法》颁布之后发布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差别和混乱,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所不允许的。这种混乱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地方性规范的制定者并不重视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缺乏法制统一的意识;另一方面,可能也意味着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科学性,导致地方政府部门不愿意遵从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必须认识到,在中国这样一个单一制结构的国家中,基本的法制应当统一,地方政府在法律方面的创新余地是有限的。因此,在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中,应当统一的基本名称。
2.志愿者
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市,都认识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使用志愿人员的重要性,因而都在规范性文件中包括了这方面的内容。不过,不同的省市在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具体名称有所不同。大体而言,有3种名称:(1)社会志愿者。这是一个比较笼统的名称,使用这个名称的省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2)社区矫正志愿者。使用这种名称的包括上海市、江苏省。(3)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这是由天津市使用的名称。
3.社会工作者
社区矫正领域中的社会工作者,就是根据一定条件选择并经培训后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相关社会工作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在一些地方,将他们简称为“社工”。
与重视上述两类人员并使用了不同名称的情况不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于社会工作者的重视和使用是比较晚的。因此,在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大部分省市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没有出现这类人员,自然也没有产生使用多种名称的问题。
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社会工作者方面,上海市发挥了首倡性的先导作用。在2003年11月发布的有关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文件中,提出要建立非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组织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开展社区矫正和其他相关工作。社会工作者要经过统一考试、面试和政审后择优录用,并且要在经过120小时的集中培训和考核合格之后上岗工作。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工作者以社工小组的形式开展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2004年1月20日,上海市成立了民办非企业、非营利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它根据与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签订的《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教育转化、帮困解难、生活指导、心理咨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