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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种类与名称

  

  (1)在职志愿者。很多目前正在从事自己职业的人员,可以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例如,学校的教师、一些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些文艺团体的演职人员等。特别是可以考虑让城镇街道、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以及农村中某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例如,村委会的某些工作人员、乡村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人员等,担任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协助专业人员开展某些社区矫正工作。


  

  (2)青年志愿者。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区志愿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大量青年人参与社区志愿工作,成为重要的志愿者力量。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为中国目前最大的志愿组织,在全国2/3以上的地市及60%以上的县建立了志愿者协会,遍布城乡的志愿服务站累计超过8.9万个。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与当地的志愿服务站联系,让他们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吸引青年志愿者从事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应当考虑利用那些专业知识和职业特点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青年志愿者,例如,政法院校以及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的大学生,在其他部门、团体和机构工作的青年人等,利用他们的专长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3)退休志愿者。大批具有社会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可以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从事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这方面,尤其应当重视那些从原有职业与社区矫正工作近似的岗位上退休的社会人员,例如,原来的公安人员、原来的检察官、原来的法官、原来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原来的教师、原来的基层行政干部等,选择其中合适的退休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名称


  

  (一)目前使用的名称


  

  自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0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外,司法部和试点省市的有关部门制定、颁布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对于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不同人员,使用了很多的名称。从目前使用的名称来看,呈现出名称繁多、含义混乱、人员重叠的现象。 其中使用较多的一些名称如下:


  

  1.社区矫正工作者


  

  在司法部2004年5月9日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第11条)显然,根据这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是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所有人员的一种统称,在范围上包括3大类:(1)司法所工作人员;(2)有关社会团体的成员;(3)社会志愿者。这3类人员实际上几乎包括了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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