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他们也是“准专业人员”。之所以称他们为“准”专业人员,主要是因为,第一,他们不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者。他们只能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从事有关工作,本身并不是执法者。第二,他们能够从事的社区矫正工作是有限的。他们不能从事所有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不能从事与刑罚执行有关的活动,而只能从事某些帮助性的社区矫正工作,因而不是一个享有所有工作权利的完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第三,他们不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也没有公务员身份。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有自己的工作组织或者机构,他们的活动任务往往是在这类工作组织或者机构的组织与协调下完成的。
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来看,准专业人员除了已经成立的社区矫正服务机构中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之外,还可以包括根据合同提供一些专业性服务的兼职人员。例如,根据合同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医学检查和治疗的医务人员;根据合同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培训机构的人员;根据合同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学服务的精神科医生、职业心理咨询师等。
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服务机构,例如,上海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北京的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其中雇用了数量不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帮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有关工作。这些机构中的正式成员,应当就是上述的全日制的准专业人员。
2.志愿人员
社区矫正中的志愿人员,是指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社区居民。
虽然社区矫正中的专业人员同样也是协助社区矫正中的执法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但是,他们与准专业人员有显著的差别。
一般来说,社区矫正中的志愿人员具有下列特点:第一,他们不一定具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技能,也不要求他们人人都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技能。第二,他们并不是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而是真正的兼职人员:他们仅仅在自己的主业之外或者在退休之后,利用一定时间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第三,他们不是领取薪水的工作人员。他们只能根据开展工作的情况,领取一定的工作津贴。第四,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志愿人员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要比准专业人员少。第五,志愿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固定,他们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需要和自己的情况,从事一定时间的社区矫正工作,但是,这种“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第六,志愿人员的流动性较大。他们是否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情况,而不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制约,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强制性管理。
可以在社区矫正中利用的志愿人员有多种类型。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志愿人员主要包括4类人员,即退休人员、学生、社会团体的人员和宗教人员。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尝试利用不同的志愿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可以考虑利用3类志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