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区矫正立法的具体形式上,可以有两种选择。首先,作为近期的立法目标,可以把社区矫正立法作为一种与监狱立法并行的法律形式,制定出与监狱立法具有同等地位的社区矫正法。其次,从长远发展来看,为了更好地协调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两个刑事执法系统,也为了更好地在立法上体现刑事司法制度的合理理念,完善科学的刑事法律体系,应当将监狱法、社区矫正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使之成为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并行的一部刑事基本法律,统一和完善刑事执行工作,有效地解决目前刑事执行工作不统一带来的种种弊端,提高刑事执行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实现刑事司法中的正义。
三、关于社区矫正的组织建设问题
社区矫正的有效运行,必须有一套完整合理的组织系统。为了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应当建立一套包含各个层次的组织系统,为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基本思路是,应当设立与监狱管理部门并行的社区矫正管理部门。
笔者设想,可以按照下列思路建立社区矫正的组织系统:
(1)在中央一级,可以进一步整合司法部内有关司局的职能划分,将基层工作指导司改造为社区矫正司或者社区矫正局,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完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有关工作的协调。
(2)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可以在司法厅(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局,分管本地的社区矫正工作。
(3)在县(区)一级,可以在县(区)司法局内设立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室。考虑到社区矫正是重要的执法工作,不仅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还需要进行专职队伍和非专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需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活动,这些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需要由县(区)级管理机构来承担,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县(区)级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合格的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
(4)在乡(镇、街道)一级,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派出所的作用,让它们成为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机构。为了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进一步充实司法所的力量,配备合格的一线工作人员;同时,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完善他们的工作技能,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