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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

  

  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起码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总则”。内容包括社区矫正的概念、目标或者任务、基本原则、相关机构的职责和其他一般性规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内容包括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各类罪犯。在这一章中,要对可以或者应当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及其类型,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社区矫正机构”。内容包括社区矫正措施的决定机构,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机构,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构及其设置,不同机构的具体职能等。


  

  第四章“社区矫正工作者”。在这一章中,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法律地位(执法身份、权利和义务等)、类型、任职资格等内容。可以考虑将社区矫正工作者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另一类是非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包括准专业人员、志愿人员等。


  

  第五章“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这一章的内容包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程序,包括各种相关的法律程序或者手续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工作内容”。这一章主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日常管理、调查、监督、奖惩、帮助、教育等活动。


  

  第七章“社区矫正工作保障”。这一章主要规定社区矫正的人员保障、经费保障、设施保障等内容。


  

  从我国全国性立法的历史和现状来看,要制定社区矫正方面的全国性立法,存在的困难是很大的。如果走“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道路,用地方立法推动全国性的立法,可能会加快全国性立法的进程。同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成效,也将会对全国性立法的进程,产生直接的影响作用。如果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成效显著,使人们看到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看到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工作经验,也许会加快全国性立法的进程。反之,则会危及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前景。


  

  (三)社区矫正立法的地位与形式选择


  

  在未来,社区矫正必将形成与监狱矫正或者监禁矫正相并行的行刑系统。从一些国家社区矫正机构和系统的发展来看,社区矫正机构是与监狱机构并行发展的,它与监狱机构地位平等。而且,从监管的罪犯人数来说,很多国家中社区矫正系统监管的罪犯人数已经大大超过了监狱系统。因此,作为调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社区矫正立法起码应当具有和监狱法同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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