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被害人来说,也没有很好地顾及他们的利益。对犯罪人判处监禁刑,将犯罪人送进监狱,虽然可以发泄被害人的愤怒情绪,使被害人获得心理上的安慰,但是,被害人遭受的大量身体、财产等方面的损失,却得不到实际的赔偿。如果将罪行轻微的犯罪人留在社区中,让他们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就可以有效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而切实解决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产生的困难问题。同时,通过个别化的赔礼道歉等方式,也可以缓解、平息被害人的愤怒情绪,达到与判处监禁刑同样的、甚至更好的心理效果。
再次,对于社会来说,大量地、不加区别地监禁犯罪人,不仅花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将大量宝贵的社会资源用于非建设性的方面,影响了在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福利等社会发展方面的资源份额,而且也会引起其他的社会负担,例如,对被监禁罪犯的家庭和子女的救助等。
由于强调“打击”和过度使用“监禁刑”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所以,按照这种指导思想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就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正义。进一步讲,按照这种思维模式进行的刑事立法活动,也不可能很好地体现社会正义。
二、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的大力发展,最终需要立法方面的修改和完善。要通过修改现行的法律和制定相应的法律,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
(一)尽快完善地方性法规
由于对制定全国性社区矫正法律的要求很高,条件不可能很快成熟,因此,可以首先加强地方性社区矫正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工作。我们已经看到,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一些省市已经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起了很重要的促进作用。应当根据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不断完善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条件成熟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 ,将它们制定为地方性法规,从而进一步完善它们的内容,增强它们的权威性,为全国性的社区矫正立法提供必要的基础。
(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
从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际情况来看,现行法律中包含了很多制约社区矫正进一步发展的内容,也存在着很多促进社区矫正进一步发展的法律空白。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但是,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地方性法规所能起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能与国家的基本法律相冲突。因此,要彻底解决制约社区矫正顺利发展的法律问题,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重大修改,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必须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