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制度的完善
——以行刑社会化为视角
冯卫国;王振海
【关键词】缓刑监督考察制度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战以后,以对犯罪人实行再社会化为主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在欧洲崛起。该学派主张:犯罪人具有再社会化的权利。刑事政策的目标不是要把犯罪人排斥的社会之外,而是应当尽一切努力将犯罪人重新纳入社会。由此引申出所谓的行刑社会化思想,即为了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行刑目标,应尽可能少用监禁刑以避免其可能产生的各种副作用,同时让确有必要监禁的罪犯尽可能在接近于自由社会的环境中服刑,从而使罪犯的监禁生涯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概言之,行刑社会化就是通过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实现再社会化的罪犯处遇目标 。行刑社会化思想体现着人道、民主、效益等时代精神,已成为刑罚发展的国际潮流,深刻地影响着当代各国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
缓刑作为近代以来兴起的一种监禁替代措施,以其特有的避免监狱烙印、促进罪犯更生的优势而成为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林山田先生将缓刑制度称为“除刑罚和保安处分两个抗制犯罪支柱以外的第三个支柱,是特种的刑罚手段”。 在践行行刑社会化思想方面,缓刑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制度基础。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缓刑都有相当高的适用比例。据统计,在1991年,德国自由刑被缓刑的占当年自由刑总数的68%,1年以下自由刑被缓刑的甚至占75%。 在日本,1994年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 在美国,截止1998年12月31日,有近3417600个处于联邦、州或地方司法管辖下的成年犯罪人处于缓刑中 。在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1月17日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也放宽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为进一步扩展缓刑适用提供了立法保障。
缓刑的监督考察是缓刑制度中尤为重要的环节。缓刑的全部优势都是通过缓刑监督考察制度得以发挥和实现的。缓刑监督考察作为一种社会化的行刑手段,对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缓刑目标具有决定性作用。为此,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完备的缓刑监督考察制度,包括制定细致而有针对性的立法,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机构,配备专业性的缓刑监督官员,鼓励民间志愿者参与帮教,等等,从而保证了缓刑制度的良性运作和行刑效益的最大发挥。然而,我国现行的缓刑监督考察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制度上的缺陷造成了缓刑执行效果的不佳,执行效果的不佳又造成法官在适用缓刑上的重重疑虑,进而造成我国缓刑适用比例偏低、缓刑制度低效运行的现状。因此,以行刑社会化为视角来探讨我国缓刑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缓刑制度的效益发挥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