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实现刑法目的,不管形式表现为什么,只要其能达到刑法目的就是可以适用的。有人认为将罚金刑易科是刑罚历史的一种倒退,也是刑法“功利化”的表露。究竟什么是“倒退”,什么是“进步”?罗马法在被弃用千年之后又成为几乎全世界民法的精神源泉,这难道是倒退吗?刑法客观主义在20世纪又重新兴起,难道也是倒退吗?我们不能因为出现时间的先后而认定其合理性与否,因为在承认历史进步论的同时,不能轻易否认一个历史阶段选择的合理性。我们的原则就是保持社会公正的前提下的“实用”。罚金刑的确有很多好处,但是如果这种好处根本没有机会实现,那我们守着这样一个“空中楼阁”还有什么用?我们要将罚金刑变成不仅“看上去很美”的制度,而且要将它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4)能够明确判处罚金刑的罪犯的地位
实行罚金刑易科制度之后,可以预见的结果就是:罚金刑的执行率将大大提高,而不是相反。例如:日本1968年判罚金刑的人数是250多万,而其中易科自由刑的人数只有5005人。 也就是说大部分的犯罪分子都缴纳了罚金。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即在判决时,宣告:“判处被告人罚金…元。但是,在不能完全缴纳上述罚金的时候,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期限为以…元折抵1日所换算出来的期间”。如果犯罪人拒绝缴纳罚金,那么就可以将罚金刑易科成可预测的自由刑。这部分自由刑与其本罪所判自由刑可以并科。这样就可以使罪犯在执行或者执行完毕自由刑时的地位得到明确。其地位明确了,适用减刑、假释以及累犯制度等就不会出现问题。
(5)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执行的最佳途径
前文已经提到了在对未成年人判处与执行罚金刑时会有很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很多青少年本身不能体会到自己被判处罚金刑的被剥夺感。因此,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就是将罚金刑转化为他们能够直观感觉到的惩罚。罚金刑易科就给这种思路提供了可能。
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执行罚金刑易科的方式不应该是自由刑。因为,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的罚金刑是附于自由刑之上的,那么再将罚金刑转为自由刑,违背对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也不利于他们改造。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的罚金刑是单处的,易科成自由刑之后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笔者比较倾向于将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的罚金刑易科为社区服务。这样既解决了对未成年罪犯的罚金刑执行问题,又可以让青少年在社区服务中完善自己,改造自己。当然,相关配套的制度也应该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