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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之提倡

  

  (2)实现公平、公正的需要


  

  有的学者认为: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等于同罪异罚,造成刑事裁判制度的不公平。“(罚金刑易科)不仅与罚金刑本来趣旨相矛盾,而且因不能完纳罚金主要是穷人,因而会产生有钱人支付罚金后不进刑务所,无钱人交不起罚金而进刑务所的不合理现象。” 那我们就谈一下公平的问题。公平的核心意义是均衡和合理。要实现公平就要求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按照不偏不倚的原则,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关系上,社会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包括个体、团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统一。的确,如果实行罚金刑易科制度,对同样的罪有可能因为其是否缴纳罚金而有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出现同罪异罚。但是,如果对于同罪,缴纳罚金与否根本不影响罪犯的生活,那么这就是同罪同罚了吗?显然不是!这是另外一种同罪异罚,这种方式的不公正性甚于前者。放任这种方式的结局就是司法权威的大打折扣和缴纳罚金积极性的削减。


  

  反对罚金刑易科的学者往往拿出“穷人富人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阶层划分意识在刑法适用上是要不得的,也是危险的。我们在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时候,往往重视了判刑平等而忽视了执行平等;往往重视了权力分配的平等,却忽视了义务的履行平等;重视了所谓的“实质平等”,忽视了形式平等。依照持此论者的学者的逻辑:有钱人就必须执行,穷人就可以不执行。将这种社会分层的客观现实引入到评价刑罚的公正性与否本身就是荒谬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于刑罚的执行不能因为犯罪人的经济条件有所改变。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误读了罚金刑的地位。罚金刑是一种刑罚,是对罪犯的一种应当性剥夺,不可能通过它就可以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退一步讲,有钱人的合法收入也是劳动所得的,如果对于这种一般等价物根据持有者不同而区别对待,那么这是根本违背马克思主义原理的。再退一步讲:“有钱人”、“穷人”等本身就是很模糊的概念,用这些模糊的概念来说理总有种粗糙的感觉。对于谁是“有钱人”,谁是“穷人”也许只有自己才知道。


  

  (3)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


  

  有的人认为易科剥夺自由与罚金刑本来设置的意图相左。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个预设就是:罚金刑原来就是为了减少短期自由刑而设立,如果实行罚金刑易科就会重蹈覆辙。笔者认为有的时候分析问题过于宏观,过于追求全球视角并不见得是件好事,因为这样往往忽略了自己所处的语境,指虎言猫。我们在分析一项制度的合理性时要将目光往复于国内与国外,但主要还是要根据本土的现状。对于以上观点我们分两个层次来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设置及适用目的是否是减少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中国刑法的罚金刑为附加刑,而其他国家的罚金刑则要么是主刑(日本、德国、意大利、法国、朝鲜等等)要么是混合刑(俄罗斯等)。这种附加刑的性质与地位就决定了在我国刑法中罚金刑充当的不是一个减轻自由刑适用的角色,而单纯是自由刑的附属。也就是说罚金刑在我国很大程度上仅针对涉经济、财产的犯罪,主要目的是剥夺或削弱行为人再次进行此类经济、财产犯罪的能力以及对其经济、财产犯罪的一种简单报应。这种立法的倾向是向人们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如果你犯此类罪,不但得不到经济利益,而且会受到经济上的制裁。而西方国家罪网很密,许多其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在我国根本就不是犯罪,甚至连《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违背。这种刑法的立法例决定了其存在大量的短期自由刑。为了改变这种情况,防止交叉感染,所以很多国家都是将罚金刑设定为主刑。我国罪网较疏,因此就没有将罚金刑设立为主刑作为过渡,而将其作为附加刑。我国刑法在1997年进行修订后大量地引入了罚金刑,但是对原来自由刑的格局基本没有改变。 因此,在我国,罚金刑的许多应该具有的功能都没有实现,比如在我国罚金刑能够避免交叉感染的功效范围非常狭窄,仅在几个可以单处罚金的罪名中可以选择适用。综上,在我国根本就没有形成罚金刑减少短期自由刑的潮流,遑论“逆流”、“重蹈覆辙”?相反地,现在世界很多国家都普遍规定了罚金刑易科制度,这才是真正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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