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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之提倡

  

  在判处罚金的时候,以“判处被告人罚金…日圆。但是,在不能完全缴纳上述罚金的时候,让被告人在劳役场留置,期限为以…日圆折抵1日所换算出来的期间”的形式进行宣告。


  

  2.德国的经验


  

  《德国刑法典》第43条规定:“不能缴纳罚金的,以自由刑代替之。1单位日额金相当于1日自由刑。以自由刑代替的,最低为1日。” 在德国,“替代自由刑是真正的替代自由刑,不是为罚金刑的缴纳而实施的强制措施。这就意味着随着执行替代自由刑,罚金刑就算执行完毕。如果罚金刑没有缴纳,或者毫无希望予以追收的(《刑事诉讼法》第459条e第2款),执行当局命令——在先前的处罚之后——执行替代自由刑。原则上不取决于被判刑人是否对不缴纳有责。”“在司法实践中,替代自由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1987年,罚金刑总数的6%和“不能追收的”罚金的13%,是由自由刑替代的” 。为了减轻适用替代自由刑对于无力缴纳罚金的行为人的严厉程度,《刑法典实施法》第293条规定“无偿劳动”作为替代自由刑的代替品:如果被判刑人同意,也可以用公益劳动代替替代自由刑,以此等方式清偿罚金刑。


  

  3.意大利的经验


  

  意大利1981年689号法律对财产刑易科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该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被判刑人无力缴纳罚金和罚款时,财产刑转换为管制。……但罚金折抵管制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罚款折抵管制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在数罪并罚或数刑并处的情况下,罚金折抵管制不得超过九个月。同时还规定:总额不超过100万里拉的财产刑,可以转换为附加刑“替代性劳动”,按5万里拉折抵替代性劳动一天计算,但折抵后的刑期最多不能超过60天。替代性劳动是“在国家、大区、省、市或护理、教育以及民事、环境、森林保护单位、组织、实体中实施的,有利于集体的无报酬的活动”,在居住省的范围内执行,每周劳动一天(被判刑人可要求增加劳动的密度)。在任何情况下,替代性劳动都必须有被判刑人的请求才能使用。如果违反管制或替代性劳动的有关规定,则将尚未执行的那一部分刑罚(即以扣除已执行部分)转换为有期徒刑或拘役。


  

  4.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


  

  台湾地区刑法42条规定:罚金应于裁判确定后两个月内完纳。期满而不完纳者,强制执行。其无力完纳者,易服劳役。易服劳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劳役期限不得逾六个月。罚金总额折算逾六个月之日数者,以罚金总额与六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科罚金之裁判,应依前二项之规定,载明折算一日之额数。易服劳役不满一日之零数,不算。易服劳役期内纳罚金者,以所纳之数,依裁判所定之标准折算,扣除劳役之日期。同时,台湾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罚金易服劳役者,应与处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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