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行为人行为客观方面的分析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自己或者帮助其共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奸罪的共犯中要满足刑法总则中关于共犯的规定,一是共犯之间对犯罪行为要有共同的犯意联络;二是共犯之间必须共同完成了犯罪行为,包括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本案中,谭某按照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的要求与钱某发生性关系,虽然违背了钱某的意志,引起了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谭某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其一,谭某当时刚刚被张某三人以暴力威胁进行抢劫,暴力状态此时仍然在持续中,并未解除,其意志仍被强制,且谭某也是本案的被害人之一,他的人格尊严也受到了侵害,按照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被害人的谭某在当时情况下,无拒绝与钱某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因此,谭某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二,本案中张某扬言如果谭某不和钱某发生性关系就要强奸钱某,此时,钱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性权利即将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谭某作为钱某的男友,按照张等人的要求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对于钱某而言,这种权益损害明显小于张某强奸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因此,谭某此时的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对其不能以胁从犯论处。认为谭某因为受到精神强制,无行为能力而被张某等三人作为犯罪工具,对钱某实施强奸行为的意见在法理上同样存在错误。间接正犯包括事实上处于支配地位的人,通过其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工具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本案中谭某虽然受到张某三人的威胁与钱某发生性关系,但是谭某此时意志仍然未完全受到控制,并且知道三人的犯罪意图,因此并非张某等人的犯罪工具,张某、李某、王某非间接正犯,不构成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在妇女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猥亵、侮辱行为。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当侮辱罪的对象是妇女时,二者有相似之处,但还是有着显著的区别:(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中,侵害的对象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侮辱罪的侵害对象一般是特定的;(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既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暗地实施,但侮辱罪必须是公然进行,并且引起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般都有强烈的性色彩,侮辱罪虽然也可能有性色彩的成分,但程度较低。在某些针对妇女犯罪的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从本案来看,首先,张某、李某、王某最初的动机是抢劫,对谭某二人实施抢劫后突起犯意,强迫二人发生性行为,其针对的犯罪对象并非事先特定的;其次,张某等三人虽然强迫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地点是公园,属于公共场所,但是从时间上看已是夜深人静之时,公园内没有其他游客,犯罪行为虽然是公然进行的,但是并没有使谭某、钱某二人的名誉在较大的范围内受到损害;第三,张某等三人明确要求谭某、钱某当面发生性行为,其犯罪的直接对象就是性活动。虽然这种行为同时造成谭某、钱某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但是性色彩较强。综上,张某、李某、王某的行为更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虽然其行为侵犯了钱某的人格尊严,构成侮辱罪,但是因其是同一行为,侮辱罪已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吸收,不在单独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