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老龄社会背景下老年犯罪的社会预防

  

  其次,推广实行“三不变”的老年协议婚姻。为了消除再婚老年人及其子女对于再婚的顾虑,可以在老年人结婚时,签订“三不变”的老年协议婚姻,即老年人再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变,再婚前的财产继承权不变,再婚老年人的亲子关系不变。这种再婚协议的签订,可以排除大量妨碍老年人再婚的障碍。


  

  再次,完善社会助婚工程。老年人再婚不仅有来自子女等方面的困难,也有来自缺乏交往等方面的困难。因此,要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和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实行社会助婚工程,帮助克服老年人克服再婚方面的困难,使丧偶老年人过上幸福的晚年婚姻生活。例如,建立为老年人再婚服务的婚姻事务所,实行老年协议婚姻的见证制度,实行有助于老年再婚的福利制度等等。社会助婚工程全面启动之后,可以为再婚老年人创造美好的婚姻生活。


  

  最后,恰当对待丧偶老年人的同居制度。在西方国家,非婚男女同居现象比较普遍,也得到社会的认可,大多数人的同居生活都会被人们所默认,但是在中国,由于传统道德和民风民俗的约束,非婚同居被认为轻则是不道德的,重则被认为是违法乱纪的。最近一项全国性调查表明,我国单身老人已达4600多万,其中有近四成有再婚意愿,付诸行动的却只有6.9%[14]。而且,老年再婚的稳定性很低,对上海、天津等大城市的调查显示,再婚老人离婚率平均高达60%[15]。一方面,老年人再婚遇到的阻力重重,另一方面,结婚后的生活又充满不确定因素,一部分害怕孤独、渴盼幸福的老人便选择了另一条路:未婚同居。据天津社科院一项调查显示,未婚同居占到该市老年人再婚比例的50%以上;在西安市,有六成单身老人已经或有意未婚同居[16]。上海市对1180位单身老人的调查中,92.2%的单身老人认为再婚是单纯地“找伴”,被问及“如果再婚,是否选择非婚同居”时,有一半的老人首选非婚同居,而88%的单身老人对“非婚同居”表示理解和认可[17]。


  

  笔者认为,解决独身老年人“老来有伴”的首选途径,应当是老年人再婚。但是,在目前老年人再婚难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尝试建立独身老年人的同居制度,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在这方面,笔者设想,可以考虑让超过60岁的老人相互照应,同居生活而又不结婚领证,这样就不存在财产继承和负担子女的问题;社会各方面对于老年人的同居行为,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既不猎奇宣传,也不阻止干涉。


【作者简介】

郭晓红,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