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
关于老年人的赡养问题,除了物质赡养之外,精神赡养问题也同样重要。对于老年人而言,物质上的帮助固然重要,精神上的交流沟通也很需要。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年人的物质生活问题会不断得到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精神赡养是指社会、家庭共同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各种需求,尽量给与慰藉和满足。这种情感支持和心理慰藉主要包括: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老年人的心理;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生活;积极与老年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我国目前大多数的家庭中,老年人与晚辈的交流沟通并不多,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做法,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
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还有很多国家虽未采用专门条文规制精神赡养问题,但在法律条文中均体现有这样的精神和思想,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法国民法典》第210条规定“如应当给予赡养费的人证明其不能支付,家事法官得在查明情形后,命令该人将其应负担抚养的人接至家中,给予衣食、照应。”[10]
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已经有了一些这方面的规定。首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人;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其次,在该法第11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国法律虽没有直接使用精神赡养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已明确认为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但是,即便如此,我国法律仍然侧重对老年人物质利益方面的保护。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做出规定。